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临近岁末年关
为持续巩固前期烟花爆竹
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果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
持续强化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力度
有力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平安稳定
12月13日,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前期线索分析研判,破获一起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案。
经查,黄某甲和黄某乙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购买大量“红地毯”烟花爆竹,频繁往返于上栗、湘东两地沿线兜售烟花爆竹,从中非法获利11余万元。经现场清点,收缴涉案爆竹34箱,扣押涉案汽车一台。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黄某乙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自冬季行动开展以来,湘东公安共破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0余起。下一步,湘东公安将继续保持对生产、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压态势,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可通过“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小程序
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来源:萍乡公安
编辑:杨雪
校对、审核:殷奕涵、李胜佺、廖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