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8⽉9⽇,全国各报都在头版头条套红刊登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产阶级⽂化⼤⾰命的决定》。这是8⽉8⽇经中共⼋届⼗⼀中全会通过的。这个决定共有⼗六条,⼈们也就简称之为“⼗六条”。
热烈欢呼“⼗六条”之声,震撼着上海国棉⼗七⼚。王洪⽂也挤在⼈群之中,⾼喊着⼝号:“誓死捍卫‘⼗六条’!”“坚决执⾏‘⼗六条’!”
王洪⽂对“⼗六条”中的⼀条,发⽣了浓厚的兴趣:“在有条件的单位,成⽴⽂化⾰命委员会……”
显然,“⽂化⾰命委员会主任”(⼈们习惯地简称“⽂⾰主任”)是⼀把⾦交椅。王洪⽂反对张鹤鸣、反对施惠珍,就是为了夺取⼚⾥的⼤权。如今,“⼗六条”规定成⽴“⽂化⾰命委员会”,⼀旦选上了“⽂⾰主任”,也就名正⾔顺成了上海国棉⼗七⼚的头⼉了。
⼀场“竞选”开始了。
⼯作队显然不会⽀持王洪⽂。经过酝酿,⼆纺⻋间的⻋间主任受到⼯⼈们的拥戴,被提名为“⽂⾰主任”的候选⼈。
造反派们⽀持王洪⽂,提名王洪⽂作为“⽂⾰主任”的候选⼈。
两名候选⼈,其实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政治倾向,不同的⼒量。⽤当年流⾏的话来说,也就是代表着“保”字号与“反”字号!
分歧,也在⼯作队内部产⽣。在⼀百多个⼯作队员中,有三四个队员⽀持王洪⽂——在⼯作队⾥也出现“反”字号“竞选”在激烈地进⾏。其⽩热化程度,不亚于美国总统竞选。
就在这个要紧关头,冒出了⼀张⼤字报,揭了王洪⽂的⽼底。⼤字报的题⽬,便叫《王洪⽂的⼗⼤罪状》。⼤字报作者,署名“余凤珍”。
余凤珍何许⼈,敢向王洪⽂开炮?
⼏经周折,笔者在上海东北⾓⼀座⼩屋⾥,找到年近古稀的余凤珍⽼⼈。据她⾃云:原本在乡下种⽥。1936年,18岁的她来到上海裕丰纱⼚(即上海国棉⼗七⼚前⾝)做养成⼯。丈夫姓殷,也在这家纱⼚当⼯⼈。解放后,他们成为上海国棉⼗七⼚的⼯⼈。
余凤珍住在上海定海路200号,与王洪⽂家不过⼀箭之隔,同⽤⼀个⾃来⽔⻰头。
由于那张⼤字报《王洪⽂的⼗⼤罪状》已被作为“⿊材料”烧毁,⽆从寻觅。但余凤珍在1977年4⽉12⽇《解放⽇报》上,曾发表《王洪⽂在⾥弄⾥的丑恶⾏径》,诉说了她写《王洪⽂的⼗⼤罪状》的前前后后,从中可知她的⼤字报的⼤致内容。摘录如下:
我原是定海街道第五⾥委第⼆居⺠⼩组⻓。王洪⽂⾃1958年起,就住在我家邻近。他披着⼯⼈的外⾐,在⾥弄⾥为⾮作⽍。⼀个正在服刑、因病保外就医的劳改分⼦,经常送⼤闸蟹、烟、酒给王洪⽂,是他的酒⾁好友;⼀个现⾏反⾰命杀⼈犯,平时跟王洪⽂烟来酒去,称兄道弟,就在他作案被捕的前⼀天,还在王洪⽂家吃喝到深夜;⼀个贪污分⼦免费给王洪⽂⼀家⼤⼩做⾐裳,王洪⽂待他亲如⼀家,叫他“娘舅”,当我们从这个贪污分⼦家中查出赃物后,王洪⽂还利⽤职权千⽅百计地进⾏包庇,使这个贪污分⼦逃避法律制裁。
三年⾃然灾害期间,王洪⽂在崇明围垦,经常装病回家逃避劳动。有⼀次,其他同志的家属托他带些⾷品到崇明,他竟把鸡⾁等好的⾷品偷偷吃掉,把鸡头、鸡脚⽖带给⼈家。1965年,王洪⽂修理⾃⼰的房⼦,修理材料从弹⼦门锁到⽔泥⻩砂都是从⼚⾥明拿暗偷来的。不仅如此,王洪⽂还在⾥弄⾥挑拨离间,制造邻居纠纷,进⾏打击报复。
王洪⽂的所作所为,我看在眼⾥,记在⼼⾥,我想,他哪⾥像⼀个共产党员,完全是⼯⼈队伍⾥的败类。1966年,⽂化⼤⾰命开始时,我写了《王洪⽂⼗⼤罪状》的⼤字报,贴到上棉⼗七⼚。
我这⼀张⼤字报揭露了王洪⽂的要害问题,摸了他的⽼虎屁股,触到了他的痛处。他回到家⾥,暴跳如雷,恶狠狠地咒骂:“他妈的,⽼⼦⽂⾰主任的位⼦被这个⽼太婆敲掉了,⽼⼦决不罢休。”“这个⽼太婆再敢到我家门前转,我就把她捆起来摔死。”
王洪⽂窃取了市委书记、市⾰委会副主任的职务后,就感到在定海街道居住的⼀段丑恶历史是块⼼病。于是,他就采取种种卑鄙⼿法,对我进⾏残酷的政治迫害,妄图把我⼀棍⼦打死,从⽽封住别⼈的嘴......
粉碎“四⼈帮”喜讯传来,我⾼兴得跳了起来,热泪夺眶⽽出,⼼⾥⼀块⽯头落了地。我跟街道、⾥弄⼴⼤群众⼀起奔⾛相告,上街游⾏……
余凤珍还告诉笔者,王洪⽂曾经要开会⽃争她。她不得不⼀度躲到福州⼉⼦家中。
王洪⽂在“竞选”中败北——⾃然,不仅仅因为余凤珍的那张⼤字报;当时,以王洪⽂为⾸的造反派,在⼚⾥还只是少数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