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机构的范围和条件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报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
(一)申报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评价资质,且已完成相关评价发证工作;
(二)申报开展首席技师评聘的,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特级技师评价资质,且评聘的特级技师达到一定规模。
经备案的央企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
二、评价项目的范围和重点
评价机构可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
聚焦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战略需要,坚持产业引领和高端带动,重点瞄准“(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关职业(工种)为主。
三、评聘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一)特级技师评聘对象基本条件
特级技师是在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从高级技师中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2.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4.获得以下省部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表彰奖项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
(二)首席技师评聘对象基本条件
首席技师是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从特级技师中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2.取得相关职业(工种)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并在特级技师岗位工作满3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表彰奖项。包括: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等。
(三)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上述基本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岗位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特级技师或首席技师: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部委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在上述条件基础上,评价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评聘条件作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四、评聘工作流程
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由企业通过评聘方式,实行岗位聘任制。评聘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备案。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申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的评价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备案资质:制定评聘工作方案,明确职业(工种)、报名条件、评审内容、评审流程、组织机构、时间安排、岗位聘用管理等,并向全体职工公开。(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受理市级备案机构项目备案申请、技术评估,对区级备案机构进行项目技术评估复核。
申请单位为市属国企、央企或下属企业的,向市职鉴中心提出项目备案申请;申请单位为区属企业的,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各区组织技术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职鉴中心组织专家复核。
原则上,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资质备案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制定计划。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前,评价机构应结合单位实际需要,根据备案的评聘工作方案制定本企业评聘工作计划,并按评聘实施要求完成计划备案。原则上,企业每年集中安排一次评审。
(三)组织评审。评价机构按照工作方案,审核报名人员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者,按照经备案通过的评审方案和计划安排组织评审,提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四)公示核准。评审结束后,建议人选名单应向全体职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价机构确定获评人员名单,并按规定将评审结果上报市职鉴中心备案。
(五)颁发证书。评价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定的证书编码规则和标准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证书编码中第16位分别为大写英文字母T、S。
(六)任职聘用。评价机构所在企业与获评人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
五、相关政策
(一)企业应为签订聘任协议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优先支持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参与或领衔发明创造、科研攻关、技术革新、技能交流、绝技绝活推广、重大项目招标技术评审、技能人才“传帮带”、职业标准制订、题库教材建设等工作。
(二)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同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政策。
(三)对晋升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人员,纳入全市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可按本市相关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表彰、人才引进落户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对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优先纳入本区域高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范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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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要求
(一)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别是龙头企业、大型企业要不断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积极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切实发挥领军人才作用。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兑现相关政策待遇。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聘任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开展考核。
(二)评价机构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结构比例,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配套措施作出具体规定。要落实评价主体责任,从严把握条件,确保评聘质量,自觉接受本企业职工及有关部门、社会监督。对经发现存在违纪违规情形的,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三)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区域、行业实际,大力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要做好企业评聘工作的指导服务、质量监管,深入挖掘典型案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