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7日23时35分许,贵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国道227线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期间,在对一辆甘A40**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检查时,驾驶人陈某某迟迟未能拿出驾驶证,经过检查发现该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且经系统核查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驾驶员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责编|黄筱斌
审稿|杨丽珊
来源|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