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传毅: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处理好四大关系

文摘   2024-11-23 13:18   湖南  









编者按

《新湘评论》2024年第22期刊发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授吴传毅的文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处理好四大关系》,红麓公众号现予以转载,以飨读者。



新湘评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难点,只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才能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妥善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

政府与市场关系

政府与市场关系是行政法治框架内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动态关系。一是政府为市场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政府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类市场法律法规,明确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市场交易规则和程序,为市场有序运行提供坚实法律基础。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职责和权限,加强市场监管执法。政府部门通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伪劣、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行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二是政府要尊重市场规律。政府要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政府通过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政府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监督和制约,防止审批权力滥用,确保审批行为依法、规范、透明。政府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只能通过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引导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三是政府与市场协同合作。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为市场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从而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保障,促进经济发展。政府与市场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政府通过制定科技政策、加大科技投入、培育创新主体等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政府搭建科技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政府与社会关系


政府与社会关系是行政法治框架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是政府对社会依法治理与服务。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政府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政府要加大对教育、医疗、文化、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二是社会对政府依法监督与参与治理。公民、社会组织通过举报、投诉、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媒体通过曝光政府部门不当行为,促使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社会舆论可以对政府行为形成强大压力,推动政府更加规范地行使权力。同时,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扶贫济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通过建立健全听证会、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三是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政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社会公众通过积极学法、守法、用法,形成良好法治氛围。社会公众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推动政府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政府通过法治建设,为社会提供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共同解决社会问题。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紧密合作,形成强大合力。政府与社会共同探索创新治理模式,整合资源,协同发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权力与责任关系


权力与责任关系是职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关系。一是权力依法赋予与有限性。在行政法治框架内,政府及公职人员权力由法律明确赋予。法律详细规定了不同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行使有法可依。这种明确的权力界定促使权力行使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避免了权力的随意扩张和滥用。同时,政府及公职人员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及公职人员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律界限。二是责任对权力的约束。与权力相对应,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公职人员在行权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明确的责任内容为权力行使划定了红线,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对权力主体形成了强大威慑力,从而确保权力行使始终在法律轨道上进行。三是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与促进。法治框架内,权力与责任相互依存。权力行使离不开责任约束,责任履行也需要权力支持。没有权力,无法履行相应责任;没有责任的约束,权力就有可能被滥用。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促使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时刻牢记权力与责任是一体两面。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关系共同促进了依法行政的实现。权力依法行使和责任严格落实,确保了政府及公职人员在法律框架内履行职责。权力与责任的平衡还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改革与法治关系


改革与法治关系是改革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重要关系。一是法治为改革提供坚实保障。依法行政要求一切行政行为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在改革过程中,法治确保改革举措有法可依,避免改革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陷入无序或被质疑境地。法治可以对改革决策程序进行规范,防止改革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通过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确保改革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保障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改革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预测政府行为和改革走向,从而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法治还可以为改革中的利益调整提供公平规则,减少改革阻力。通过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改革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使改革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当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时,法治可以将这些成果及时固化为法律制度,确保改革成果得以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同时,法律强制力可以保障改革成果不被轻易破坏,为后续改革深入推进奠定坚实基础。二是改革为法治建设注入新动力。改革很容易暴露出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这有利于促使立法机关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改革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法律制度创新提供借鉴,从而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进步。改革过程也是法治理念不断更新过程。改革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促使人们重新审视传统法治观念,树立更加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治理念。新的法治理念反过来指导改革实践,推动改革向更加科学、民主、法治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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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湘评论

者:吴传毅

编辑:彭团

责编:李关 文旆 曾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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