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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纪鹏等十二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查获,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经多方联系,部分当事人联系方式失效,地址不明,部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一百六十一八条的规定,现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上述人员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违法行为人 | 纪鹏 | 身份证号码 | 610321********1511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27812 |
违法事实 | 2022年01月28日10时26分,纪鹏驾驶陕CK9188 小型轿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虢磻路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
拟作出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人 | 崔富堂 | 身份证号码 | 612326********4419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20907 |
违法事实 | 2021年08月30日10时49分,崔富堂驾驶陕F1L27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210省道88公里+500米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
拟作出处罚 | 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行为人 | 尚永锋 | 身份证号码 | 610321********2113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15979 |
违法事实 | 2020年09月01日10时55分,尚永锋驾驶陕AR0C00 小型轿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210省道88公里+500米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
拟作出处罚 | 拟作出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行为人 | 王建林 | 身份证号码 | 610321********92736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27054 |
违法事实 | 2021年10月06日10时45分,王建林驾驶陕C9Q673 小型轿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210省道88公里+500米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
拟作出处罚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行为人 | 王向平 | 身份证号码 | 610321********0835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15718 |
违法事实 | 2020年04月17日21时02分,王向平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
拟作出处罚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条第二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行为人 | 闫军刚 | 身份证号码 | 610321********1518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15396 |
违法事实 | 2020年05月18日08时20分,闫军刚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210省道88公里+600米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 ||||
拟作出处罚 | 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行为人 | 宫根良 | 身份证号码 | 610321********1516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15661 |
违法事实 | 2020年06月01日08时20分,宫根良驾驶 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210省道88公里+600米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 ||||
拟作出处罚 | 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行为人 | 宋宝常 | 身份证号码 | 610321********3113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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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0年04月24日07时30分,宋宝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210省道88公里+600米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 ||||
拟作出处罚 | 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行为人 | 罗三宝 | 身份证号码 | 610321********9777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25909 |
违法事实 | 2024年07月12日17时27分,罗三宝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西大街西门50米,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 ||||
拟作出处罚 | 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行为人 | 毛建刚 | 身份证号码 | 610321********1518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15831 |
违法事实 | 2020年08月17日09时00分,毛建刚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建国路,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 ||||
拟作出处罚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0元。 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500元。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五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行为人 | 谭志刚 | 身份证号码 | 610321********4458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15822 |
违法事实 | 2020年07月31日10时20分,谭志刚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底县路南段17公里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 ||||
拟作出处罚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行为人 | 冯锁勤 | 身份证号码 | 610321********1512 |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 610304300015817 |
违法事实 | 2020年07月28日15时30分,冯锁勤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宝鸡市陈仓区建国路,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 ||||
拟作出处罚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0元。 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500元。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五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拟做出罚款两千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的,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人员如果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起七日内向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地址: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联系人:马警官、李警官,联系电话:0917-6237556)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陈仓大队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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