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了这样一起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男子李某春(1965年出生)于1988年4月被某电解金属锰厂(属化合行业)招工,在化合车间从事配电工作,1989年12月开始从事电解二氧化锰工作(电解二氧化锰属于化合行业的特殊工种)。
1990年,该厂被湖南省某有色金属矿(属冶金行业)兼并,兼并后变更为湖南省某有色金属矿冶金制品厂。1990年至1998年,李某春在冶金制品厂从事电解二氧化锰的化合、压滤、电解、制液等工作。
2006年因湖南省某有色金属矿破产,李某春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55岁的李某春以所从事工种在国家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并达到规定年限(8年以上)为由,向人社局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希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2022年9月15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李某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载明:李某春要求按二氧化锰制造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湖南省某有色金属矿属冶金行业,而冶金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中没有电解二氧化锰的相关工种,故李某春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李某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法院判决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兼并前后两个企业分属不同行业,但李某春并未因兼并而改变工作车间和工作内容。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某电解金属锰厂因兼并而改变所属行业,直接以湖南省某有色金属矿所属行业来认定李某春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属主要证据不足。据此判决:撤销被诉处理决定并责令重作。
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起上诉,永州中院二审认为,虽然电解二氧化锰属于化工行业的特殊工种,不属于冶金行业的特殊工种,但从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以兼并前的某电解金属锰厂所属的行业来认定李某春是否属于特殊工种。被诉处理决定以湖南省某有色金属矿所属的行业为由来否定李某春属于特殊工种,存在明显不当。经与被告充分沟通,最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纳了法院的意见,认定李某春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为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撤回该案上诉。
法官说法
2024年9月通过的《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第八条提到,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所从事工种在国家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并达到规定年限,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含8年)、高温井下满9年以上(含9年)、高空特别繁重满10年以上(含10年)。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就已作出部署,《决定》第八条将原有政策重申,表明国家对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初心不改,这既体现了国家对职工身心健康的关怀,也是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一项基本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除了符合年限需要,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法院根据被兼并企业所属行业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认定,充分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法院、湖南高院
转载: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