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为济南某家居用品公司的设计师。2024年6月25日,李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得知济南某建筑公司有全屋定制产品设计师的岗位空缺,并前往参加了面试。次日,该公司的人事部门通过招聘平台通知李某面试通过。2024年6月27日,李某通过微信向该公司人事部门请求提供正式的录用通知书,但被告知没有正式的通知书。不过,随后公司人事部门还是通过招聘平台向他发送了一份录用邀约。由于李某尚未与前一家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他与济南某建筑公司的人事部门通过微信沟通后,确定于2024年7月5日正式入职新公司。2024年7月2日,李某与前一家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在与前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二天,新公司的人事部门通过微信告知李某:“ 已有合适的设计师入职,你不用来了。”这让李某措手不及,他认为济南某建筑公司单方面反悔违约,导致自己陷入失业状态,五险一金也因此断缴。因此,他要求济南某建筑公司补偿自己2个月的工资。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济南某建筑公司与李某明确约定李某可于2024年7月5日入职,这使得李某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已被济南某建筑公司录用,并产生了相应的信赖。基于这种合理信赖,李某与原任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然而,随后他却收到了济南某建筑公司拒绝其入职的消息。由于李某是依据济南某建筑公司的明确意思表示才向原任职公司提出辞职的,但因济南某建筑公司的缔约过失,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李某在辞职后的一个月内处于失业状态。因此,李某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具有事实依据。综合考虑济南某建筑公司的过失程度、李某与济南某建筑公司人事部门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济南某建筑公司应赔偿李某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数额为其1个月的工资。求职者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李某所收到的录用通知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他与公司之间尚未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因此,李某不能基于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然而,录用通知在法律上被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其中通常会涵盖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若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这种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公司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能通过强制公司和求职者履约的方式来实现,求职者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或起诉等途径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若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公司而放弃了原有工作,在新公司撤销录用通知后陷入失业状态,新公司通常需向求职者支付1至3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具体赔偿金额需由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来确定。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并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妥善保存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入职通知书、录用条件、薪资待遇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