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旅游】他们对盘州进行了一次大摸底,发现……

旅行   2024-11-06 17:15   贵州  





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启动以来,盘州市共收集和整理到文物新线索100多条,普查人员经过认真甄别和筛查,对有文物价值的线索实体持续开展实地调查,目前现场调查阶段已接近尾声
11月4日,市文保中心组织普查队伍来到位于盘江文化园内的干沟古桥开展文物实地调查,对古桥的修建历史、保存现状进行深入了解、查看和测绘,对其是否具备文物价值进行初步分析。

干沟古桥是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启动以来盘州市收集到的一条新文物线索,它位于翰林街道办盘江文化园内,是滇黔古驿道上的一座单孔石拱桥,高4.6米、宽3.7米、长7.5米,桥体保存完整,桥面上磨平的石块见证了曾经的人来人往和岁月的变迁,如今经过加固和修缮,行人能安全通行。其横跨的河流因长时间处于断流干涸的状态,因此叫干沟河,桥名为干沟古桥,有民间传言称,如今的地域名称——干沟桥就起源于此桥,但是否属实还有待考证。
干沟古桥已有近600年历史,是明朝初期建立的一座古桥。下一步,盘州市将按相关的要求和程序,邀请相关的省、市专家对古桥进行研判,让历史文物“活”起来。
第四次文物普查实地调查期间,盘州市普查队员们经常穿行于乡间田野、高山荒林和城镇街道,对新文物线索实体进行现场定位、数据测量、文物绘图、拍照描述,还运用无人机航拍、RTK定位、手持采集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不可移动的文物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开展记录。
截至目前,盘州市有不可移动文物206处,已公布206处,其中已定级10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82处)。盘州市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对第三次文物普查的208处点进行了全面复核,对新发现的100多条新线索进行了现场调查


文物保护知识学起来!!

01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按其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文物保护法》第3条、第13条)

02


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保护法》第3条)


03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文物保护法》第7条)


04


受国家保护的境内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保护法》第2条)


05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保护法》第6条)


06


国家鼓励或奖励有文物保护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文物保护法》第12条)


07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有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画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物保护法》第15、18条;实施条例第13条)


0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文物保护法》第17条)


09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来源:盘州发布(记者 吴加浪)


一   审: 李   佳

二   审: 伏俊波

三   审: 唐   茜

监   制: 胡   鹏

总监制: 吕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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