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二十载,守护职工安全在!

创业   2024-07-26 15:46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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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为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惠民利企政策的社会知晓度,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让我们携手同行,一起参与到工伤保险知识宣传吧。




2003年4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年来,辽宁省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经办措施,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以上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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