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良知和责任|杨翔教授在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4级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致辞

学术   2024-09-08 23:48   英国  

来源:湘大法学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特聘教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法律人的良知和责任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上午好!

就大学而言,开学和毕业如同生命轮回,总是一个充满色彩和惊喜的时候。今天就是这样的重要时刻。借此机会,祝贺并欢迎各位新同学,祝贺大家选择法学,选择湘潭大学法科。从今天开始,你们就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的一员。若干年后,当你们圆满完成本科或者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后,在这里度过的岁月就成为你们从事法律职业、担任相应法律职务的重要条件。无疑,这是人生重要的一步。

在双喜书记前几天给我布置“在会上说几句”的作业后,我就在回想一个问题——四十多年前,自己为什么会选择法律专业去学习法学?选择法科对我的人生产生了什么影响?可以说,那个时候的法治刚刚从一片废墟上开始恢复建设,具体的法律文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职业距离普通人都十分遥远。因此,坦率地说,我当时的选择其实没有什么可以说得清楚的理由。我当时也没有意识到由于这种选择,让我此后承办了包括单个案件诉讼标的接近40亿元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参与了不少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一些人生命的重大刑事司法过程。

在四十年后的今天,当我们面对一个由300余件法律、近600件行政法规、14000余件地方性法规以及200多件中央党内法规构成的一个庞大的、日趋完善的法律体系,面对一个遍布城市和偏僻乡村完备的法律职业机构和庞大的法律职业人员群体,面对法官、检察官法学专业出身比例超过95%,律师人数达到72多万,面对一个每年培养输送10万余名法治专门人才的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体系等数据呈现出的法治状态,各位同学选择法律专业和学习法学肯定并且应当是一个深思熟虑的决定。

今天入学的本科同学年龄大概18岁左右,这让我想起发生在20多年前一个冤案的当事人,一个名叫“呼格吉勒图”的、同样18岁年轻人。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公安机关认定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同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九年之后的2005年10月23日,另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承认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2006年,内蒙古司法机构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复核此案。又是一个九年之后的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根据再审情况,反映出原来的刑事诉讼过程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是证据采信出现重大错误:一是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其次是负责侦察的警方的急功冒进及刑讯逼供。案件发生时全国正处于严打时期,致使警方急功冒进 。第三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履行职能出现错误。在检察官提审过程中,呼格吉勒图翻供并供述了警方逼供及诱供的过程。相关笔录显示,检察官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否定了他的翻供。庭审中,一名辩护律师做的是有罪辩护,说呼格吉勒图年纪小、是初犯,且是少数民族,请法院从轻发落。“而另一名辩护律师则一句话都没说”。(以上引自新华社相关报道)

在上述案件中,负责侦查、起诉、辩护和审判的都是专业法律职业人员,1996年相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也都已经出台并实施。为什么仍然出现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为什么出现公检法机关只有配合没有制约?为什么面对一个年轻生命的生死存亡,该案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没有体现出坚持法治原则和精神的品格?在这个案件中,相关法律职业人员的良知、能力和职业操守都表现出一地鸡毛状况。一个严密设计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程序都没有能够保护一个无辜的年轻人,都没有能够阻止一个无辜的年轻生命的消失。这到底是法学教育的缺失还是相关法律人自我修为的缺失,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今天重新提起这个案件,仍然让人感受到异常沉重。

之所以在今天这个特殊时候旧案重提,是想告诉各位同学选择法学选择法律专业所面临的重大使命,所谓生杀予夺人命关天。我想告诉各位同学的第一个想法是选择法学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法治。在人文学科领域,法学或者法律专业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们与特定的工作和职业具有及其紧密的关联性,并且从当下法治实践考察,这种关联性日趋紧密,比如法学教育经历成为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因此,法学意味着与一种特定的公共权力存在并且可能建立某种联系;接受法律专业教育,极大增加了我们从事法律职业或者法律工作的可能性,意味着我们将来的相关职业行为、决定、判断将深深影响其他人的生活甚至生命;意味着我们将来的职业生涯可能面临各种“糖衣炮弹”的考验和风险;意味着我们的法律结论(执法决定、提起公诉、辩护意见、公证书、裁判)将有可能为人们的相关社会生活确立相应的目标、方向和规则。在莎士比亚著名悲剧《哈姆雷特》那里,生存还是毁灭是一个哲学问题。在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职业的人这里,死或者不死,立即执行死刑还是缓期执行死刑,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事实、证据、刑事政策等许多方面。因此,选择法学同时就意味着我们选择并且将置身于法治实践当中,选择法律职业也在一定程度意味着选择了一种对他人的人生产生影响的生活方式,意味着我们从今天开始就必须真正相信甚至信仰法治,并且通过我们自己的现在和将来的具体工作让人们感觉到法治更加值得依靠和信赖——这也就是我们的院训“养浩然正气,铸法治精魂”的内含所在。如果有人实在不能或者无法在内心真正养成对法治的信心、信念和信仰,他其实应当重新考量自己的选择,重新选择自己的人生方式。

第二个想法就是选择法学就是选择责任——法律人的责任问题。从人类社会发展演变历史考察,人类社会经历了没有权利、权利极端不平等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漫长过程。现代社会,没有权利是不可想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样不可想象。因此,权利平等和权利保障是现代法治最重要的工作。从一定角度看,对于数学家等自然科学家是否一定得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人们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尽管他们也负有坚持发现规律、勇于创新、拒绝剽窃等义务,对于一些从事遗传医学的科学家,人们要求他们至少应当遵循人类伦理等基本规范,比如不要进行擅自修改人类胚胎的实验。而对于学习法学、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而言,由于我们的工作与当事人或者人民群众具有如此深刻的利害关系,我们就必须承担更为深刻的责任。如果有人在将来的法律工作中没有责任担当,那么他们就必定会要因此承担各种相关责任和后果,如同呼格吉勒图案件中被处分、处罚的35名法律人,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

第三个想法就是努力成为一个称职的法律人。如何防止类似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再次发生?有人认为,所谓法律专业就是让人非常熟悉法律条文,也有人把获得法学本科、研究生学历,特别是法律职业资格作为一个合格法律人的标准。实际上这些东西只意味着你可能具备了选择从事某种法律工作的基本条件和技能,至于你是否在相应法律岗位上工作称职,还会受到更多的因素影响。古往今来,实现公平正义始终是法治的理想和主题。现代法治尤其关注对于权力的制约、权利保障和弱者保护,比如在有关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以及妇女儿童和老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体现得非常明显。因此,选择法学和法律专业首先应当培养良好的道德(良知)。只有这样,我们行为时总是能够保持的公正正派立场和内心向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任何国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把执法司法人员与社会完全隔离开来,对执法司法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坚守法治不动摇,要能排除各种干扰。”

本科和研究生阶段,湘大法学学部的各位老师会从不同视角给同学们讲述丰富多彩的法治故事。人类法治历经几千年演变,一些重大法治方式,包括法律范畴、司法技术、正当程序都是几千年法治实践积累、沉淀的成果,比如疑罪从无原则、比如权利平等原则以及产权和产权保护原则等,这些法治原则凝聚着无数代、无数人的智慧、心血甚至生命。只有从历史的、现实的和国际的不同视野来考察这些法治样本,我们才会真正明白这些法治原则和精神的价值和核心,才会懂得这些原则和精神对于人类发展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也才会对此倍感珍惜并且真正形成坚守和维护法治的信念和信心。著名的法谚说“法官知法。”实际上所有的法律人都应当知法。知法不是指能够所谓对法律条文倒背如流,(在我的记忆中,一些信访人和案件当事人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有可能超过专业法律人员),而是应当真正明白和把握法治、法律发展过程、内在规律、范畴体系、运行方式,让法治精神、原则和法律思维、技术真正融入我们的思想和意识,形成一种有理想、有原则、有程序、有技术、有理性、有温度的“法言法语”。

相对于纷繁复杂、形形色色的人类具体生活状况,任何法律文本都是抽象的、原则的、简略的,包括类似体系庞大的民法典。域外的格式合同中往往有这样的表述“包括但不限于” 。考量就是无论如何周密地设计合同条款,都可能出现挂万漏一。法律也是如此。因此,正确地将法律文本运用到人们具体生活状态需要法律人充当重要的桥梁和媒介,需要法律人运用良知、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填补法律空白、漏洞。为其如此,仅仅知道法律和法学还不足以充当这样的责任,法律人还需要知道具体生活及其复杂状态。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为什么强调良法治理的原因所在。法学将教会我们如何把一个个具体纠纷归类成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把在社会中担任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等各种复杂角色的人归类为原告、被告、被告人、第三人等等,在未来的法律职业过程中,我们就应当能够透过这些法律范畴还原案件所反映的具体生活场景,看到具体案件、案卷与具体当事人生活的联系,让我们的执法和司法行为更加合法合理合情。

“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对于法律人相对漫长的职业生涯来说,办错一个案件可能仅仅就是一个案件,但是对于当事人可能就是他们全部的人生——比如呼格吉勒图案件。因此,在法治过程中,法律人始终承担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重大责任和神圣使命。

当然,人生丰富多彩。法学和法律职业不会成为我们生活的全部,但无论如何会是我们这些所谓法律人重要的生活方式之一。正如一个资深的法官曾经说过“裁判不是一项工作,而是一种生活方式。只要进入法庭,我就深深意识到,当我审判时,我也在接受审判。”是否能够经得起来自方方面面对审判的监督和审判,关键在于审判自身的品质。所以,选择法学和法律职业,需要我们从现在开始就脚踏实地、仰望星空!




(杨翔,湖南省高院原副院长,现为湘潭大学法学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198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任湘潭大学法学系主任、科研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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