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万元买房入住后发现是凶宅

时事   2024-12-24 15:31   广东  


近日,清远佛冈法院公布一起案件。


2022年1月,原告以正常市场交易价格88万元购买了被告的房屋,同年9月,原告搬入该房屋。


2023年12月,原告从邻居口中得知,被告的前妻曾在该房屋服毒自杀。原告和其家人向被告了解,得知被告的前妻2018年在该房屋服毒自杀的事实后,产生睡眠障碍并经医院确诊后原告和家人搬离该房屋,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购房款但遭到拒绝。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佛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向原告如实披露案涉房屋内发生过其前妻服毒身亡事件,主张该事件在当时已报警,警察和医生均到场处置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存在故意隐瞒行为,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房屋交易时主动告知原告。而被告前妻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足以影响原告的购房意愿和决策,被告没有尽到主动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案涉房屋,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全额购房款和赔偿原告在购买案涉房屋时产生的相应费用。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清远中院,清远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房屋是不是“凶宅”,法律上怎么认定?


法律上的“凶宅”认定,通常以交易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为主要判断标准,包括他杀、自杀以及其他意外死亡的情形。具体到案件审理中,需要结合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勘验笔录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正常病亡、自然死亡等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凶宅”。


怎样才能避免买到“凶宅”?


买房人可向物业公司、同小区业主以及派出所等了解房屋情况。同时,买房时还需选择可靠度、信用度较好的中介,并在购房时将自己的需求进行明确告知,防止中介机构隐瞒事实进行交易。还要特别注意的是,买房人应当对房屋是否为“凶宅”以及其他购房硬性需求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确定违约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广州日报(记者 曹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校对:陈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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