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圃消防大队防火监督人员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中山市黄圃镇某生鲜超市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中山市黄圃镇某生鲜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经营者处4万元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具体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这类场所往往人员众多且向社会公众开放,如果由于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疏散条件不具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因素,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
在此,黄圃消防大队提醒,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重视消防安全,积极排查并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接下来,黄圃消防大队将持续开展相关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的优化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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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黄圃发布编辑部
编辑:高丽琳 熊梵希
责编:罗焯林
编审:洪泽文
素材来源:黄圃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