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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注销清算后有清算所得余额,是需要交个税的。一般按照实收资本中自然人股东占比来计算分红的个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答:如何处理要看这笔借款的实际用途:(一)这笔款是股东应得的分红,交20%的个人所得税;(二)这笔款与公司经营无关的,可记入其他应收款,年底前需归还公司,如果长时间不归还,税务对长期挂帐的其他应收款还是会视为分红给老板,交20%个人所得税;(三)股东是要购置大额资产,可以直接用实体公司购置,也便于计入公司固定资产和抵税。
答: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01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02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03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04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答:需要。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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