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字解读】关于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是解决大城市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改善民生、推动建立房地产转型发展新模式和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要求,制定配售管理办法,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二、文件的制定过程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面向社会征询意见后,形成了本办法。本办法已于10月1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为: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封闭管理等工作。各县(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工作原则。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封闭管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3.工作职责。市住建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市发改、资源规划、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和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售管理相关工作。
4.配售价格。在保证项目资金整体平衡的前提下,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市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存量住房建设单位结合房屋成本及周边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实行一房一价,向社会公布。
5.面积标准。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70-110平方米为主,引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存量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结合现有房源实际,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6.配售管理。保障性住房实行配售制,统一纳入我市房屋联机备案系统管理。取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家庭方可购买保障性住房。每个申请家庭仅能享受(包括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一套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应采取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配售,原则上一个项目一个配售方案。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中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7.封闭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因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按照规定回购。购买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可由市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再行配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具体负责实施回购的机构由市政府确定,回购规定另行制定。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再行配售价格根据房屋回购价格并结合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长期未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及公共事业费用。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购房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基本公共服务。
8.有效期限。本办法有效期2年。此前相关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文件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与改革处孟祥彬
联系电话:87383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