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商业广告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时事   2024-10-30 16:53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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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来源: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小   爽 

编审:马   丹  李   刚  李   佳  于   洋  沈相廷

审核:周雪峰  

监制:董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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