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德县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在张某家中聊天喝酒,之后张某准备去其朋友家,李某在明知张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车辆交给张某驾驶,张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载着李某沿县城某路段行驶,在一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经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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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李某明知张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未制止,仍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被告人张某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法庭当庭对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喝酒不开车,不仅要做到自己不开车,还要做到不让饮酒的人开车、不将车辆借给饮酒的人驾驶、更不应指使、胁迫饮酒人驾车。岁末将至,希望大家文明平安出行。
▌责编/肥龙 来源/隆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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