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四川省纪委监委披露了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三级调研员、原审判员杨钧违纪违法案件细节,杨钧利用自由裁量权,自创了一套“刑事审判量刑原则”。“送了钱的和没送钱的相比,减刑的尺度或者认定的力度肯定会大一些”。
杨钧,男,汉族,1967年2月生,1987年12月参加工作,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机关党委副书记。2022年9月,接受广安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4月,杨钧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4年6月,杨钧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杨钧系农家子弟出身,入职后历经乡镇法庭、县法院、市法院多岗位锻炼,努力拼搏成长为本地颇有名气的刑事审判法官。
1987年12月,杨钧入职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踏出了实现梦想的第一步。事成于勉,杨钧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荣誉褒奖和提拔重用随之而来。杨钧走上重要岗位后,形形色色的“朋友”们也找上门来。
“刚开始他们不找我办事,就是请吃请喝,想跟我交朋友。”在一次次推杯换盏、把酒言欢中,杨钧的“朋友圈”越来越大,其警惕性却越来越低。“第一次收的红包是‘好朋友’律师周某送的。”临近春节,杨钧照常与周某聚会吃喝“交流感情”,饭后周某送了一个装着3000元“节礼”的信封,当时的杨钧既兴奋又不安,而周某简单的一句“我们是好朋友,不会有事的”,便成功说服他收下人生中的第一个红包。
此后,给杨钧送红包礼金的人越来越多,杨钧认为大家是朋友便来者不拒,丝毫没有警惕“朋友”精心布局的围猎“陷阱”,看似“真心诚意”的交往和“别无所求”的馈赠,背后却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收了好处后,杨钧便不由自主地为“朋友”提供帮助,介绍案源、分析案情、提供意见……最终跌破纪律红线,滑向贪欲深渊。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审判员根据工作经验以及对法律的理解,独立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力。做为审判员的杨钧却利用自由裁量权,自创了一套“刑事审判量刑原则”。
“如果二审在原则范围内能改判减刑或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那么送了钱的和没送钱的相比,减刑的尺度或者认定的力度肯定会大一些”,确定了“原则”后,杨钧开始在工作中打“擦边球”收钱。
2013年,杨钧承办谢某受贿案,该案代理律师周某恰好是其好友,周某便请杨钧给予关照,经杨钧“仗义相助”,该案经二审改判后,谢某刑期较一审减刑四年,杨钧分两次收受周某所送现金共3万元。
2017年,杨钧在办理卿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受朋友刘某请托给予卿某关照,杨钧遂在案件二审中认定了卿某的立功情节。案件判决后,杨钧收受卿某父亲所送现金10万元。
在杨钧看来,这些认定和裁判都是依法做出的,便自欺欺人地认为“不会出事”“即使出了事,也出不了大事”。作为一名执法者,在贪欲的蒙蔽下,杨钧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已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其人生砝码早已放到了私利贪欲一端。
经查,2003年至2020年,杨钧在担任广安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庭长和第二庭庭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0余万元。
2012年5月,一位“好友”找到杨钧,让杨钧对其正在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的主犯予以关照,为表诚意,“好友”在他办公室送上现金10万元。收下沉甸甸的“好处费”后,杨钧在案件办理中不再局限于“原则”,明知该案主犯的重大立功证据涉嫌造假,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进行认定,导致该主犯重罪轻判。
但轻判还不够展示杨钧“讲义气”,“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早已取代“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成为杨钧的职业信条,利令智昏的他想方设法帮助该案主犯被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直至杨钧案发,该案才进入再审程序予以重审。
心无所畏,行无所止。杨钧对纪法规定的“不可为”视若无睹,把明文“制约”变为利益“合约”,肆意妄为靠案吃案,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2024年6月,杨钧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编辑|孙志成 杜波
校对|王月龙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廉洁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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