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对法治的重要意义

文摘   社会   2024-10-26 08:5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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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这个词有些人认为古已有之,但我认为古时候所说之公民与近现代意义的“公民”完全不是一回事。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主要以管控型社会为主,例如古时代称地方长官为“州牧”。牧就是牧民,就是把百姓当年牛羊一样管理,可想而知当时统治者是不可能让普通百姓拥有这种平等自由的“公民”思想的。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说法,来源于西方,是舶来品,但这个词汇从日本引进的可能性大。中国很多现代词汇都来源于日本,像“干部”“电话”“社会”“科学”“人民”,这些词都是日本造的词汇。日本受中国文化辐射的影响,他们长期以来都是使用汉字的,但在学习西方这一点上,他们比我们更早,所以引进西方的现代词汇,并用自己的词汇加以说明是不奇怪的。我们直接引进这些词汇也就不足为奇了。

“公民”最初进入中国人的政治语汇的时间应该是在20世纪初,主要出现在近代文人志士介绍西方宪法的著作中,如康有为就曾发表《公民自治篇》。康有为是较早提出近代意义的“公民”概念的人,也是最早主张“立公民”的人。之后在民国时期,“公民”基本上为大多数人所知。

在新民主主义的苏维埃时期,1934年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第4条写道:“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属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者皆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并在第13条中再次使用“公民”一词:“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

但在之后的陕北时期,“公民”一词再也没有出现过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人民”。新中国成立之后,《共同纲领》不仅继续沿用“人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而且在主权归属者上也同样使用“人民”,如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看不到任何“公民”的应用。

直到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才正式重新使用“公民“一词。其中第4条写到:“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奇怪的是,”公民“一词只出现在第4条,通篇除此一处外,再也难觅”公民“一词的踪影了。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直到1982年宪法的颁布才得以明确。其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一词的回归和明确公民一词的涵义,代表着法治的回归,代表着中国依法治国的决心。

1997年,中国在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我就是成长于这个时期,所以对依法治国印象深刻,尤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深入脑海。当时“公民”这个词也经常被提及,整个国家当时是充满着朝气蓬勃的。

讲到这,我们进入正题,什么是公民?中国即使到现在真正知道“公民”概念的人可能都不太多的。那么什么是公民?它和人民一词有什么区别?公民是人民吗?人民又是公民吗?

答案是公民和人民是两个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定义是: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

那么什么是人民呢?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马克思列宁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的产物。“人民”作为政治概念,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共产主义政党才有的概念,是政治的产物。公民不等于人民,公民是个体,人民是一个群体。在西方国家,人民一词是中性的,一般是指国民,普通民众,是社会性词汇。

公民在西方社会,远不指我国宪法所定义的概念。在西方世界,“公民”远远要比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内容丰富。公民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并有权参与该国公共权力行使与监督的人。

依法治国,离不开不合格的公民,否则依法治国无从谈起。不能用人民代替公民,在法治国家,我们应该多提及公民,多普及公民常识,普及公民教育。唯有合格的公民,才有合格的社会,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实现真正平等自由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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