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结合我省实际,日前联合印发《贵州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方案》。
禁止焚烧物质种类为农作物秸秆及其他物质。其中,农作物秸秆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籽粒以后,残留的不能食用的茎、叶等农作物副产品,不包括农作物地下部分;其他物质包括落叶、地皮、杂草、烤烟、蔬菜以及农作物根系、残茬等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秸秆禁烧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划定,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空气质量状况、农作物种植分布区域、气象条件、秸秆综合利用情况等,确定秸秆禁烧区划定范围。此外,秸秆禁烧区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土地利用、基本农田及秸秆综合利用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根据统一划定、因地制宜、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我省划定秸秆禁烧区常规区域和特定区域。其中,常规区域面积共17455.64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9.91%,范围包括9个中心城市及贵安新区、71个县城的部分及周边区域,14个民用机场(含在建)净空保护区域,所有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及其两侧区域,所有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两侧区域等;特定区域范围包括所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
秸秆禁烧区内原则上全年禁烧,确因防治农作物、林木病虫害或其他情形需焚烧的,按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区外的其他区域,按有关行业规定进行露天焚烧管理。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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