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公安“秋风行动”系列报道307
11月2日上午
高新区做批发生意的苏大哥
在清点货物时
发现货架上少了一箱牙膏
他查看店里的视频监控
发现是经常来进货的王某
将牙膏抱走了
继续倒查发现
今年8月份以来
王某曾多次偷走店里货物
“原来不止一次了
每次进货都顺走点东西”
苏大哥非常气愤
11月4日9时许
苏大哥到高新区公安分局
艳阳路派出所报警
民警核实信息
1小时后找到王某
“就想占个小便宜
我发现每次装车时
都没人清点货
偷偷多拿他们发现不了”
目前,王某因多次盗窃
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店铺内财物防盗。在商城、市场等公共场所试衣服、买东西时,不要让手机、手包等脱离视线。
电动自行车防盗。不要嫌锁车麻烦,离车一定拔钥匙,即使短暂离开也务必上锁并带走车筐、车把上的物品。
公共场所财物防盗。在广场、大街、十字路口等部位,确保视频监控运转良好,加强日常值守和管理。
汽车内财物防盗。离车务必落锁,不要把电子产品、高档烟酒等容易变现的物品留在车内显眼位置。
日照公安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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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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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丁兆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