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记者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该中心今日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24〕30号),面向存量住房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2024年10月8日起执行。
2.同意以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作为共同抵押权人,将所购住房设定抵押,为贷款提供担保;
3.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的身份证明;
2.购房款未付清,且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贷款金额=房产总价);
3.借款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
4.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采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受理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时,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评估价的较低值认定房屋总价。
3.存量住房组合贷款金额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之和,占房屋评估价的比例应同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比例。
4.借款家庭的还款能力由商业银行结合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和银行相关要求进行认定,月还款总金额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规定。
1.存量住房所在行政区域设有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应按照《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郑房〔2024〕40号)要求监管交易资金。
2.未设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区、县(市),可依据银行柜面转账凭证认定首付款的支付情况,并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目前的合作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
商业银行可自愿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有关业务合作协议,参与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如果受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有关规定限制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来源 |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日报
监制 | 李金锋 李洁敏
主编 | 狄晓晶 赵东
编辑 | 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