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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修改
新公司法下“对赌协议”履行进路探析
——以厘清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为前提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
摘 要
合同法与公司法在规范层面系平行法,在价值取向上各有侧重,同时还在功能上相互协同。对赌协议履行困境背后的本质问题,事实上就是合同法与公司法关系的认定问题。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在介入合同自治领域时应遵循“最小、必要”的基本原则,尽量避免影响合同效力或合同履行,完全坚持“公司法优先”理念并不利于商事纠纷的解决。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不构成对赌协议履行的绝对障碍,实体上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均有可能作为履行对赌义务的资金来源,程序上的公司决议程序及债权人保护程序亦存在变通解释或改变进路的可能。新公司法新增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时其他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条款,以及类别股条款,为对赌协议的履行开辟了新的空间。
关键词
新公司法;对赌协议;履行不能;资本维持;合同自由
作 者
罗开卷,法学博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周天娇,法学硕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罗开卷
周天娇
引用格式
罗开卷、周天娇:《新公司法下“对赌协议”履行进路探析——以厘清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为前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4年第6期。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合同法与公司法关系的重新审视
(一)合同法与公司法在规范层面的平行地位
(二)自由与管制在价值层面的重新权衡
(三)合同运行与公司发展在功能层面的协同共振
(四)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第11条
三、扩充对赌履行的实体资金来源
(一)留存收益是主要的资金来源
(二)资本公积用于补偿的可能性
四、缓和对赌履行的程序形式主义
(一)“决议程序”的解读
(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反思
(三)绕过公司法程序规制的违约责任承担
五、余 论
编 辑:汤仙月
审 核:康敬奎
以法为基,寻社会治理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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