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传播的迅速性。与过去人们通过浏览互联网网站获取资讯的时代不同,在人人都是公共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的时代,微信的即时通信和传播特点使得信息资料能够极快速地向大范围传播。任何信息一旦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都有可能被他人所引用、转发、发布,立刻一传十、十传百,知悉人数短时间内呈几何级数增长。
二是过程的不可控性。在许多机关单位,微信深度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微信传递文件、发送通知、沟通工作、宣传业绩已经成为家常便饭。其工作中使用频繁、应用广泛、融入度深的特点,为泄密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渠道,在应用过程中因盲目、麻痹、大意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屡见不鲜,相较于过去的互联网网站、信息设备等,微信办公过程中的泄密风险更加难以控制。
三是隐患的长期性。互联网是复杂开放的巨系统,任何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世界经过,都将“雁过留痕”,难以彻底清理,一些明星“秒删”微博仍为网友所“捕获”即是例证,何况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复杂性和技术的隐蔽性、局限性,即便作出清理,技术优势者仍能将其恢复。如微信的自动存储和备份功能,为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传输又留下了一道“痕迹”、增加了一分隐患。
四是主观的“错觉感”。微信不同于网站、微博,仅部分功能具有直接的“开放性”特点(如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其主要的通信功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具备基本保密常识的人断不会通过微博、网站发布国家秘密,但很可能铤而走险通过微信传输国家秘密。因为主观上或多或少对微信抱有错误的“安全感”,对互联网的开放性没有正确的认知,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泄密后果,在“一知半解”和“安全错觉”下导致泄密案件发生。
保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1.网上办公不传密。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应用服务,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公开信息和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内部文件等敏感信息。
2.网上聊天不涉密。在私人交往通信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将已知悉的国家秘密在微信等社交媒体中传递、转发,以免造成国家秘密泄露。
3.公众号上不发密。机关、单位应当在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对拟公开登载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4.朋友圈里不晒密。不在微信朋友圈中晒工作、晒岗位,不显示个人位置,防止被别有用心者盯上,更不能出于炫耀心理,在朋友圈中上传涉密或敏感信息、图片、资料等。
5.添加好友莫随意。微信、QQ等社交媒体中潜伏着大量的“猎密者”,机关单位人员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添加来历不明的“好友”,不给“猎密者”可乘之机。
6.APP扫码需谨慎。扫描恶意二维码后,有可能弹出仿冒付款页面,或者触发恶意程序和木马病毒的自动下载程序,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
7.陌生链接慎点击。不随意点击陌生链接,谨防落入钓鱼网站或者被植入木马病毒,致使个人信息泄露、资金财产被盗。
8.电子邮箱禁传密。不得在互联网电子邮箱中存储、中转、发送涉密信息,以免造成涉密信息泄露,或被窃密者拦截和攻击。
9.微信群组严管理。坚持“非必要不建立”原则,严控工作群数量,落实审批建群、规范群名、建档备查等工作。坚持“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明确群内保密要求、验证成员身份、提醒监督群内信息发布情况。坚持全程管控原则,定期检查微信工作群管理情况,及时解散僵尸群、临时群、专项工作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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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来源:新疆保密
丨编审:陈向华 何立新 孔祥森
丨编辑:王红彤 郭海博
丨本期编辑:王红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