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宜春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17 11:58   江西  

2024年以来,宜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袁州区城西笨某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3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宜春市袁州区城西笨某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袁州区城西陶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3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宜春市袁州区城西陶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汤镇四某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2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汤镇四某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丰城市某烧烤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4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丰城市某烧烤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高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安市某煎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6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安市某煎包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袁州区洪塘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2日,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袁州区洪塘镇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载县三兴镇某餐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3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载县三兴镇某餐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高县某帽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0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高县某帽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靖安县双溪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5日,靖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靖安县双溪镇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奉新县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2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奉新县某快餐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奉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一、铜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铜鼓县笨某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5日,铜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鼓县笨某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铜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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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宜春市融媒体中心)

(来:宜春市场监督)

编辑:刘敏;校对:肖苏阁;编审:夏侯婷;监制熊妍华、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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