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一般而言,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让公司其他股东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的承诺函。
4.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答复是否行使该权利,如果没有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需要查看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这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