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劳动纠纷在网上引发热议。2022年8月,杨昆(化名)与一家食品商贸行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次年7月29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增加了新的条款,明确规定性骚扰同事或客户、给同事或客户造成心理负担和阴影、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两个月后,公司辞退杨昆,理由之一是给女同事发暧昧信息。就解除合同的合法性,经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结果均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3.9万余元。
但法院也认为,知道女同事已婚,向其发送“喜欢你、么么哒”等内容应视为不恰当的行为,虽没有明显的性骚扰言论或行为,但该言语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
从案件细节看,杨昆无视已婚女同事警告,多次发送暧昧信息,甚至利用工作之便,截取监控下的女同事画面,在凌晨4点多发给对方。在网友眼中,这种职场油腻男,言语轻佻、举止轻浮,在女同事多次拒绝的情况下,仍屡教不改,什么“么么哒、喜欢你”,简直是拿恶心当幽默。法院虽未认定其为性骚扰,但明确其行为不当。
实际上,对性骚扰的防范和重视,早已被纳入法治轨道。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特意新增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2012年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提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然而,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现实中仍有不少剑插不进去的灰色地带。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落实到现实中,是追求还是骚扰?是暧昧还是欣赏?界限往往并非泾渭分明。
具体而言,有人总结了常见的认定难点:其一,性骚扰并非都是露骨猥琐。现实中,不少行为相对隐蔽。例如,对女同事身材、衣着风格,品头论足、上下打量。会议、饭局上开黄腔,言语上占便宜。其二,女性没有明确拒绝和反抗。囿于职场上下级关系和权力地位的不对等,不少女性因担心打击报复,不敢随便说不,面对明显令人不适的玩笑,也只能被迫迎合。
有网友支招,遇到类似情况,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应该直接报警,以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为依托,将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及时留存,保存有说服力的证据。
2021年,江苏无锡市中院判决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男员工向女员工发送不雅视频,女方报警后,男方写下认错保证书。公司出具《惩戒通知书》,依据员工手册,对其做出解雇处分。男员工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认为,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事由合理、程序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驳回了诉请。
由此可见,遏制性骚扰,用人单位不仅要果断出手,为受骚扰者做主,更要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细则,善于出手,细化处置流程,程序正义才有结果正义。进一步讲,为职场彻底“去油”,构建零骚扰职场,应当明晰同事相处的边界,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形成全员防范的合力,将性骚扰明确定性为不可踩踏的职业雷区。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