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未及时整改到位,6家总包二级企业资质被撤回

职场   2025-01-18 20:02   福建  
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你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

我厅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4〕026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电话、邮寄、现场走访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由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告30日送达,公告送达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2025年1月15日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你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

我厅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4〕025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电话、邮寄、现场走访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由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告30日送达,公告送达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2025年1月15日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你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

我厅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4〕024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电话、邮寄、现场走访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由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告30日送达,公告送达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2025年1月15日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你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

我厅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4〕023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电话、邮寄、现场走访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由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告30日送达,公告送达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2025年1月15日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你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

我厅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4〕022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电话、邮寄、现场走访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由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告30日送达,公告送达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2025年1月15日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你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

我厅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4〕021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电话、邮寄、现场走访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由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告30日送达,公告送达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1-62999768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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