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重点条款(案例解析)

文摘   2024-10-10 09:05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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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网络技术竞争的边界


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是自由竞争、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了“互联网专条”,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和规制。由于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呈逐渐多发态势,而该法条规定较为概括,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时或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常常适用“互联网专条”中的一般条款。


针对上述问题,《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明确“互联网专条”中“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行为边界和内涵。同时,《暂行规定》对反向刷单、歧视待遇、负面压制、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以及非法获取、使用商业数据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明确了法律适用条款,给执法人员提供了监管依据。

Part.01

插入链接、强制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案例】

在杭州迪×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在该案中,杭州迪×科技公司开发和运营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点餐、收款等餐饮辅助服务;北京三×科技公司系“美×小白盒”智能支付软件等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同属于餐饮业务服务提供商,二者在经营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属于同业竞争者。


北京三×科技公司未经杭州迪×科技公司的许可,将“美×小白盒”插件安装于原告开发和运营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当“二维火收银App”运行时,“美×小白盒”插件即以移动悬浮按钮的形式悬浮于“二维火收银App”的操作界面之上。当用户使用“二维火收银App”点击“结账”按钮时,“美×小白盒”插件会读取“实收金额”ID及其数据信息。用户点击“美×悬浮窗”或原告收银系统的特定按钮时,系统就会在“美×小白盒”插件下强制跳转到“美×支付”操作页面,原告的收款程序随之中断,随后收款程序则转由“美×支付”控制。

【结论】

法院认定北京三×科技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利用其技术手段,在原告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中非法安装和运行“美×小白盒”等链接,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二维火收银系统”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不正当竞争性。

Part.02

恶意不兼容行为



【案例】

在百×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一科技有限公司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当用户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下载安装“百×IE搜索伴侣”软件时,会导致安装失败并弹出“软件冲突警告”对话框,选择其中每一选项后,安装均失败。而卸载“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即可成功下载安装“百×IE搜索伴侣”软件。

【结论】

上述事实表明,北京×一科技公司的上述修改软件注册表信息、阻碍正常下载安装运行、弹出软件冲突警告对话框中任一选项均导致安装失败等涉案行为,阻碍“百×IE搜索伴侣”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违反互联网行业合法、公平、有序的竞争规范,剥夺普通用户对“百×IE搜索伴侣”软件的选择权,也超出了软件正常冲突的合理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Part.03

恶意干扰行为



【案例】

在优×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超×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优×公司系优酷网(youku.com)的运营者,主要面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影视、综艺、资讯等在线视频播放服务,并通过在视频点播时投放一定的贴片广告收取广告费、设置付费会员收取会员费为会员免广告等方式获得收益。


被告超×公司是“星尘浏览器”App(以下简称涉案App)的运营者,该App具备广告屏蔽功能。当用户使用涉案App并开启屏蔽功能后,进入优酷网观看视频时可跳过视频前的贴片广告,同时视频右上角设置的用以引导用户开通会员的广告按钮也一同被屏蔽。

【结论】

超×公司将广告屏蔽功能作为涉案App的卖点公开宣传,诱导用户使用该功能并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优×公司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Part.04

反向刷单行为



【案例】

在温州某电商公司反向刷单案件中,该电商公司在经营中发现原本由自己公司运营排在类目第一的产品纷纷被挤掉,取而代之的,多是由离职人员运营的产品。

【结论】

为了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该电商公司以8元左右每单的价格雇佣“刷手”,专门对在其他电商平台做到类目第一的商户打差评,并恶意退货退款,扰乱同行商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Part.05

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行为



【案例】

在北京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微×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北京微×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收集、储存、加工、传输等实质性投资形成的抖音平台上短视频及其用户信息、用户评论数据集合,并由此产生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北京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用户信息、短视频、评论内容等数据,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

【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北京微×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对涉案个人信息合法使用而形成的商业利益,还实质性替代了微×视界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并阻碍网络短视频行业发展、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福利,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Part.06

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

在唯×会(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当事人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于2020年8月至12月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获取同时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者信息,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以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者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

【结论】

唯×会(中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限制品牌经营者的销售渠道,妨碍、破坏品牌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Part.07

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

在北京百×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苏州×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万×霸屏”业务,利用百×搜索引擎算法模型的漏洞,对原本靠算法自动呈现的搜索结果恶意干扰,使得用户搜索关键词时,不应该出现在搜索结果前列的内容被升至前列并实现霸屏效果,将其他高质量、优秀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挤压至搜索排序后位。

【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搜索引擎为全球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苏州×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意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百×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致使其算法失准以及机器性能、服务器资源浪费,也增加了用户信息获取成本,影响体验效果,降低用户对百×搜索引擎的信任,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暂行规定》还设置了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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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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