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地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包括: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你的公积金余额涨了
2、公积金提取方式、提取额度变化
3、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贷款额度提升
1
广西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积发〔2024〕9号)。该通知自10月1日起实施。
该通知明确:
1.提高南宁市无房缴存人租房提取额度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定额提高至每人每月1050元。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以按照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月提取额不超过本人月缴存额。
2.新增两类无房缴存人租房提取
(1)新增缴存人在工作地无房租房提取。提取对象为在当地工作的缴存人(不含未在当地工作的配偶方)。
(2)新增纳入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缴存人租房提取。
3.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市民是指申请提取时,未获得南宁户籍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申请提取时,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
2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近期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该通知自9月23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呼和浩特市四区(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业务办理材料及流程
3
青海西宁
提高贷款最高限额
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增加10万元,即双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对缴存职工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增加20万元,即双缴存职工多子女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单缴存职工多子女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缴存职工多子女家庭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提高租房提取金额上限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的,年提取金额上限在每年14400元的基础上增加2400元,即每户每年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为16800元。
对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租赁商品房的,二孩缴存职工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为每户每年21600元,三孩及三孩以上缴存职工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为每户每年26400元。
扩大购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缴存职工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增加购房提取频次
将购房提取频次由原来的“以购房合同、购房协议、《不动产权证》等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调整为“三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扩大加装(更新)电梯改造提取范围
既有多层自住住宅加装(更新)电梯的,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仍不足的,可提取双方父母或子女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4
四川成都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将从10月8日起施行。
该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通过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一)直冲本息方式
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采取直冲本息方式,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当月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以下简称还款账户)中补扣。
(二)定额提取方式
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及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采取定额提取方式,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约定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划转至约定的本人收款账户。
1. 约定提取金额
缴存职工同意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互联互通等方式获取的贷款总额、贷款期数、还款方式、贷款开始日期、贷款结束日期、剩余贷款本金和商贷基础利率等信息(不考虑利率调整、利率差等因素),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测算剩余贷款本息金额,并确定约定提取金额。
2. 收款账户
提取金额划转至缴存职工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设的正常I类银行账户或符合要求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其中,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且持有还款账户的缴存职工,提取金额可划转至还款账户。
5
广东佛山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近日发布。该通知规定:
在本市缴存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或其配偶购买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购房首付提取。
为防范风险,支持购房首付提取的项目楼盘,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备案。
职工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二)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三)资金划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公积金中心划拨资金至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6
云南昆明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减轻居民首付资金压力。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申请人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现房及期房。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的职工,且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买受人或其配偶/共有人或其配偶。
3.个人可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额度可通过“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购房首付款可用余额查询”进行查询。
经本人授权后,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7
黑龙江七台河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文件提出,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同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向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8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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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
1.进一步提高无房提取月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在以县(市)级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的,申请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可提取额度由1600元提高至1800元。
2.进一步优化“随时提、全额提”政策
将原“年龄未满35周岁(非温州地区户籍)的新市民、青年人,在以县(市)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长提取月份按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租赁提取至本次无房租赁提取的间隔月份计算)”调整为“我市新市民、青年人在以县(市)级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照本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随时、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简称“随时提、全额提”)”。
来源:综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