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07
[ 辩词分享]
—— Debate manuscript sha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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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联赛-北美赛区
本议院将允许/反对儿童针对其父母对其进行的强制宗教灌输发起诉讼
题解:强制灌输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儿童遵循特点的宗教教义/教条,或者不给儿童提供除特定宗教以外的所有其他宗教任何资讯。
对阵双方:
正方 反方
多伦多大学(腾云辩论社) VS 英属哥伦比亚大学
赛果:0:9 反方胜
最佳辩手:张逸潇 张未然
辩词作者:梁伦
编辑作者:张逸潇 张未然 胡冰茜
主辩稿
谢谢主席,开宗明义,辩题主体,美国刑事起诉标准是指12岁以下未成年人,根据主政策辩2.0规则和“本议院”是强调本题在英美common law法系下展开讨论;
先厘清正方论证义务,对方需要作为政策变动方,让儿童作为诉讼主体可以以“宗教信仰自由选择而非强制”为根本法律缘由,对父母发起诉讼。我方会率先举证现状下该法案基本没有在任何英美common law法系中成立,对方作为变动方的必要性;
首先,现状下英美法系甚至在德国、中国大陆法这样的成文法体系中,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明确提及了有权对子女的生活做出重要决定,包括宗教教育和习俗。联合国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报告专家,也是德国国家人权机构主任海纳·比勒费尔特在大会上明确指出,虽然法定监护人有必要保障指导儿童能够行使宗教信仰自由,但这不意味着父母非要有义务向孩子许诺一定要在信仰上“开放未来”,父母有权让孩子信自己的宗教,路透社法律资深作家Liz也指出,父母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孩子没有同等的权利选择自己的宗教(或不信教)。只要孩子还未成年,父母就可以要求他们去教堂学校、圣经营地学校。现实需求角度来说,内华达宗教系教授肯尼斯·G·卢西指出“孩子自主决定他们自己的宗教信仰是很少见的”;67%的美国民众有宗教信仰,且大多数宗教信徒都是从父母的宗教中获得宗教训练的,大多数青春期前的未成年儿童既缺乏兴趣,也没有做出这种选择的心理能力。
你方要解决与现行法理冲突2个:
一是现行法基本对宗教自由的侵害认定,现行法英美体系中被诉侵害人主体都是公权力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登录目前的justia美国法院判例平台,你会发现最高院宗教自由侵权案绝大多数都是涉及州政府对宗教项目的拨款歧视或限制某些合法宗教活动。这是因为宗教自由的立法精神就是基于防止公权力滥用忽视少数宗教群体,而民众个体对个体的宗教传教、灌输、教化、劝服不能被轻易冠以侵害之名,否则这反倒反向给了法院这一公权力主体,手伸得过长触及到操办人们的信仰世界的可能。连中国对于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判定,在刑法251条都明确了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二是您方还得证成了儿童脱离父母追求个人宗教自由选择现实需求上的必要性,儿童作为起诉人不合适,儿童作为限制自由能力人,凭什么在心智未成熟情况下,在其他民事刑事权利都受限的情况下,唯独宗教信仰选择可以自由?那针对父母其他非宗教价值观的强制灌输,儿童是不是也可以以不接受侵犯自由意志为基本原因让法院强制执行父母不得干涉?比如我14岁到了性同意年龄,是不是可以随便出去约各种心怀不轨的成年男性?实际上,以父母的监护权完全可以合法对这种行为进行禁足,Liz的普法文章中就提到了父母的“霸道行为”具备合法性基础。
另外,学界普遍认为,法院对于养育观念上的过度干预,包括宗教信仰,会严重破坏社会,尤其是多民族社会的家庭教育建构基础。不止公权力手伸得过长、还有可能反向侵犯到父母的宗教信仰自由。目前所有因为宗教沾边的判例,诉父母侵犯孩子的法益,都不是侵犯了儿童的“宗教自由”或父母强制灌输宗教,而是触及其他法益,比如因为宗教原因侵犯到儿童的受教育权、或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法益,是其他法益侵犯所带来了实质性伤害。比如马里兰州1963年的判例一位母亲因为天主教信仰拒绝让血友病儿子接受必要输血被诉成功。而在俄亥俄州最高院1992年同样的天主教母亲强制禁止孩子参加其他宗教节日活动的诉讼中,法官就认为完全不构成实质法益侵害。反过来说倘若是认定儿童先天具备这样的宗教自由选择,那在宗教氛围长大进入叛逆阶段的儿童完全可以以法为据,比如在穆斯林家族故意违背戒律当着家人的面吃大肉,在虔诚但心软讲慈悲的佛教家庭故意亵渎神灵。在很多本身就具有排他属性的宗教家庭中,倡导父母要“中立”传教,本身就是侵犯了这些父母辈信徒的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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