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友病;2.(恶性肿瘤(含淋巴、白血病);3.慢性肾功能衰竭;4.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排异治疗。
二类病种(共22种)
5.丙型肝炎;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乙型肝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幼年特发性关节炎);慢性肾炎;14.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5.精神与行为障碍;16.痛风;17.肝硬化;18.癫痫;19.结核病;20.再生障碍性贫血;21.帕金森病;22.消化性溃疡;23.阿尔茨海默病;24.脑性瘫瘓;25.糖尿病;26.高血压(Ⅲ级)。
一类病种待遇支付政策:
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类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职工和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规定报销,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类病种待遇支付政策: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参保城乡居民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
(2)报销比例。参保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丙型肝炎、精神与行为障碍、结核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其他病种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二类病种的,在支付限额高的病种待遇基础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再增加1000元.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上年度累计结余支付,结余不足1000元(含)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丙型肝炎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其他病种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二类病种的,在支付限额高的病种待遇基础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再增加2000元。
支付范围: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诊疗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使用必须与病种的诊断相符,不相符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保障范围包括与疾病相关的检查、检验、药品、治疗、耗材等医疗费用。
鉴定医院:
1.门诊特殊病鉴定医院为具有相关病种诊断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
2.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鉴定医院为当地二级及以上具有相关病种诊断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
转自:互助县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