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长制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重大制度保障,对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条例》以“小切口”方式立法,紧扣“绿色”主题,以“林”为本,以“长”为关键,以“制”为基础,聚焦林长制实施工作的要求,围绕林长体系、林长职责、林长制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吴晓谋 省林业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条例》主要解决了各级林长职责不清的问题。《条例》在充分考虑各级林长不同职责定位、现实需求和可操作性等,对五级林长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和侧重,避免“上下一般粗”。
2019年8月,我省在广州市增城区、韶关市翁源县、梅州市平远县、茂名化州市开展林长制试点工作。广州市增城区作为全省林长制试点,率先推行林长制。区委书记任区第一林长,区长任区林长,各镇(街)、村(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镇、村林长,全面完成林长制体系构建。
基层是林业治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所在。《条例》对基层力量薄弱、基础设施不完善、林业执法不足等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作了有针对性规定。
彭远 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广东省林长制条例》的颁布为林长制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遵循,进一步推动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落地见效。一方面,《条例》对县级、镇级、村级林长的职责分别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主要是围绕实践情况进行梳理提炼,通过逐个明晰义务,层层压实责任;另一方面,《条例》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强化基层林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林长制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全面推行林长制,基础在“制”,以“林长制”促进“林长治”。《条例》结合林长制工作的自身特点,在完善配套工作制度上下功夫。
陈维君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条例》十九条特别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在二十三条还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这将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林业资源保护的意识感和责任感。
强化激励约束,是压紧压实各级林长责任、保障林长制落地落实的重要手段,为推动各级林长守好“责任田”,切实做到“守林有责、守林负责、守林尽责”。《条例》在明确定责的基础上,也注重强化激励和约束,使定责、履责、督责、问责环环相扣。
为了确保林长履责到位,《条例》的二十条、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林长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和林长约谈制度,推动各级林长守好“责任田”,切实做到“守林有责、守林负责、守林尽责”。
《条例》中提到要为村委会提供经费、设备等必要的条件,这对经济薄弱的村委会帮助很大,使他们有充足的人员、经费开展好林长制工作,对他们开展林长制工作有非常好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条例》的施行将切实推动我省林长制工作走深走细走实、全面落地见效,更好地解决了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内生动力问题、长远发展问题、统筹协调问题。
推行林长制,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的重大实践。《广东省林长制条例》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对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部署要求,反映了本省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是凝聚各方共识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条例》的实施将更好地保护、发展我省特色林业资源,进一步推动全省林长制高效顺畅地运行,大力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