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10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方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撤销等处理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提交书面意见后,由教务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学院转交学生本人。拒绝签收或因各种原因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