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方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   2024-11-05 21:55   宁夏  

《北方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10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方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型包括主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
(四)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五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条件的;
(二)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因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5以上(含1.5)但未达2.0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公示无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已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相关专业领域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CSSCI索引之一检索者;
(三)作为第一作者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者。
第七条  学生获得主修学士学位,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院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等材料逐个审核,提出本学院拟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其原因,按规定时间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复审。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审,并及时向学院反馈复审意见。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进行投票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布和备案。教务处及时对授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下发学士学位授予决定,并将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自治区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予以撤销。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报自治区学位办予以注销。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制作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内容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制作,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撤销等处理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提交书面意见后,由教务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学院转交学生本人。拒绝签收或因各种原因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级学生开始施行。原《北方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9〕8号)执行到期后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来源:北方民族大学教务处公众号
           编辑:马西梅
           校对:孙德驹 马文 
           初审:田王丽
           复审:马岩
           终审:哈斯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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