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拟发条例:国企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项目,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百科   2024-09-18 17:1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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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

杭州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中提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相衔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国有企业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以下为《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草案)》原文: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投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适度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领域和方向]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开展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建设、交通运输、数据资源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金预算约束]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相衔接。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国有企业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不承担担保或者债务偿还责任。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审批。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全生命周期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投资决策质量,规范项目实施过程,提升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项目储备]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新增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来源。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储备项目申报,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储备库项目。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按照国家和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条[前期研究]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每年在项目储备库中选择近期实施必要性强、前期条件成熟的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前期研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等。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研究需要安排合理费用用于项目前期研究。

第十一条[前期评估]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期研究情况,对项目的必要性、需求与产出、选址与要素保障、建设运营、投资融资、影响效果、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前期决策]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将拟实施的新增项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未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可研编制]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前期计划,委托符合相应专业和资信等级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可研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绩效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和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部分复杂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组织咨询评估。

第十五条[可研重新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1)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2)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3)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4)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前述重新审批申请,项目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复前提出;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提出的,应当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接受审批机关严格核查。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编制]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相关标准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符合相应专业和资信等级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按规定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批复]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符合相应专业和资信等级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项目评估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监管平台]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规定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简化程序一] 

已经列入前期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可以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高危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外,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报批。

第二十条[简化程序二]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实施前应当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实施前应当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不足100万元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免予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计划编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计划内容]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分为新开工、续建和决算三类。制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当优先保障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新开工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中优先选取已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计划审议]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还应当按规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依法确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计划调整]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资金安排]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算资金。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保障自筹资金到位。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开工]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符合规定的开工建设条件,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2年内开工建设;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七条[实施及较大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应当符合经核定的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概算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分析超过概算的原因和责任,并向原概算审批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原概算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必要时可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概算调整评估意见。

第二十九条[不予重新审批情形]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其他不按批复内容实施建设而导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需要调整的,原审批部门一般不予调整。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单位进行财务或者人事管理的上一级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资金落实]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期]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并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结余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全面验收]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整改情况,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有关项目验收办法、流程和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 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实施全面验收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实施全面验收。 

第三十五条[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完成国有资产备案、资产移交和入账。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和有关数字文件。 

第三十七条[统计报表]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政府部门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情况、建设进度、投资情况、竣工情况等信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每月报送前述信息。项目单位不按时报送、虚报、瞒报或者报告作假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人大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告、开展询问或者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项目后评价]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符合相应专业和资信等级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四十二条[信息公开]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实施、监督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三条[绩效管理等]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信用惩戒] 

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参照执行] 

各区、县(市)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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