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
发布了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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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24号
2024年9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4〕182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曹集乡、来龙镇集体土地7.2083公顷(其中农用地7.050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101项目南路及连接线项目(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108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曹集乡、来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曹集乡伍员里村大庄组集体所有土地1.9161公顷,其中农用地1.9161公顷(耕地1.1823公顷);
2、曹集乡伍员里村黄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5667公顷,其中农用地0.5667公顷(耕地0.3599公顷);
3、来龙镇白鹿湖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0157公顷,其中农用地0.0157公顷(耕地0公顷);
4、来龙镇白鹿湖村蔡集组集体所有土地0.2013公顷,其中农用地0.2013公顷(耕地0.1957公顷);
5、来龙镇白鹿湖村曹厦组集体所有土地1.0976公顷,其中农用地1.0976公顷(耕地1.0445公顷);
6、来龙镇白鹿湖村圩西组集体所有土地0.3043公顷,其中农用地0.3043公顷(耕地0.1567公顷);
7、来龙镇双和岭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2411公顷,其中农用地0.2411公顷(耕地0.0999公顷);
8、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东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0530公顷,其中农用地0.0530公顷(耕地0公顷);
9、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1959公顷,其中农用地0.0984公顷(耕地0.0482公顷)、建设用地0.0975公顷;
10、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5689公顷,其中农用地0.5575公顷(耕地0.3365公顷)、建设用地0.0114公顷;
11、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七组集体所有土地1.8333公顷,其中农用地1.7846公顷(耕地1.1216公顷)、建设用地0.0487公顷;
12、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2144公顷,其中农用地0.2144公顷(耕地0.135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9428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23号
2024年9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N〔2024〕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豫新街道集体土地0.1146公顷(其中农用地0.114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2024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豫新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豫新街道陆河社区北二组集体农用地0.1054公顷;
2、豫新街道陆河社区村集体集体农用地0.009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9428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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