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榄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某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建好的厂房投入使用,用于生产加工车间、仓库等用途。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共计罚款37万余元。
(厂房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把好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程序,更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没有质量保障,既影响企业自身的生产安全,也关系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在此,敬告广大业主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社会责任心,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不能为了工程项目的经济利益和进度,忽视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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