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关注」绥中城市汇 并设为星标
2024年入冬以来我县无有效降水,目前我县部分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较为严重,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发布本命令: 全县范围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严格实行火源管控。 从本命令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止,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1月21日至1月27日,3月10日至5月2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5.禁止烧杂、烧火积肥或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农事用火。 (二)森林高火险期间,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含已获得批准的用火)。 (三)各森林防火责任(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在其管护(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四)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绥中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各项准备工作。 (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森林防火紧要期内依法实行最严格的禁火和处罚措施。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请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报告。 12119
110
119
2025年1月21日
来源:绥中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平台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