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扫墓祭祀引山火,劳务代偿“生态账”

政务   2024-12-20 16:19   辽宁  

来源:本溪溪湖检察

扫墓祭祀引山火

劳务代偿“生态账”


2024年秋季开始,55岁的退休工人王某某加入了护林防火的队伍,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一同值守卡点,提醒过往群众不带火种上山、不随意在野外用火。在办理王某某祭祀引发森林火灾失火案时,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适用“劳务代偿”机制,让王某某以参与护林防火、植树造林等方式偿还自己的“生态欠账”。

2023年4月19日上午,王某某携带打火机与烧纸、纸扎金元宝、金条等祭祀用品前往溪湖区东风街道其亡父的墓地进行祭拜。王某某到达其父亲墓地处后,用打火机将烧纸点燃开始祭祀活动。在此过程中燃烧的烧纸被大风吹散将地表大片干草引燃,王某某虽然立即进行了扑救,但因火势迅猛无法控制,最终蔓延至附近山林引发森林火灾。王某某在失火后报警并向公安机关自首,直至当日下午15时许火灾才被扑灭,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59.5亩,其中林地面积228.8亩。

▲王某某祭祀失火现场



案件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审查认定:王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王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因王某某的过失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应承担损害公益的侵权责任,刑事检察部门通过检察一体化机制将该案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卷宗

经过审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认为,王某某的失火行为导致194亩国家公益林、5.9亩地方公益林被烧毁,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经林业专家鉴定,王某某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5729元,王某某在讯问中承认其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对专家意见无异议,但提出其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无力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针对其反映的情况,检察官多次前往王某某居住地的社区和王某某家中走访调查,发现王某某与其妻子均已退休,收入不高;王某某患有癌症,为了治病已经花光积蓄,且家中还有一子正在上中学,一家人没有稳定的居所,日常生活需要靠亲友接济,两万五千余元的生态修复费用对王某某来说确实是一笔无法负担的巨款。


▲会同林业部门研究劳务代偿方案

怎样才能让侵权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又兼顾其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检察官决定对王某某探索适用“劳务代偿”,以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受损生态。为此,检察官专门走访征求了林业部门的意见,得到了林业部门的积极支持,双方参考王某某的劳动能力与本地的平均工资收入,共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劳务代偿”方案。在检察官的沟通协调下,王某某与本溪市溪湖区林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参与义务护林、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工作的协议》,协议规定可以通过参与当地护林、野生动物保护等义务服务工作抵偿生态修复费用。

▲协调签订劳务代偿协议

2023年12月15日,溪湖区检察院对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采纳了溪湖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认可了公益诉讼检察官提出的以“劳务代偿”折抵生态损失赔偿的方案。因王某某身体状况不符合收监条件,他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此期间他积极履行协议,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参与防火点值守、巡山护林等义务服务。对于王某某“劳务代偿”的完成情况,溪湖区检察院将持续配合林业部门进行监督,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检察官对王某某进行监督回访

监督生态“破坏者”变成一线“保护者”,让公益损害人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是溪湖区检察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以人为本”有机统一的一次实践探索。下一步,溪湖区检察院将继续推动环境资源领域案件高质效办理,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生态保护中的警示、教育、引导作用,坚定维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的同时,也积极释放司法温度,努力寻求法、理、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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