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观点 | 政策解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文摘   2024-12-25 20:37   天津  


2024年12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动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允许企业使用自我检验报告申报《公告》。《管理办法》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一是有关管理文件中已明确提出实施自我检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50号令)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二是当前汽车行业产品迭代迅速,现有产品准入检验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已经凸显。三是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与检验能力不断提升,开展自我检验条件逐步成熟,已基本具备开展自我检验的基础。综上,《管理办法》的推出顺应了行业发展规律,是应对当前行业问题的针对性措施。




《管理办法》出台有什么目的和作用?

《管理办法》是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现状,对《公告》管理的补充与完善。实施自我检验一是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缩短检测检验周期、降低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二是鼓励企业加强自有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企业的研发、检测能力,从源头保障产品质量;三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倒逼企业主动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




《管理办法》与集团化管理是什么关系?

此次《管理办法》规定的自我检验面向全体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乘用车产品开展,纳入集团化管理的企业在申请开展自我检验时可以豁免部分要求。2018年50号令中的自我检验定位为集团化管理的便企措施。本次《管理办法》将自我检验范围扩大至全体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于纳入集团化管理的企业,可以免除企业取得准入时间、股权变动、产能利用率、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并允许借用集团实验室能力开展自我检验。此外,《管理办法》要求,纳入集团化管理的企业需提交集团法人签署的自我检验承诺书。




《管理办法》允许的自我检验项目有哪些特点?

一是选择乘用车产品“小切口”试行自我检验。考虑重点乘用车企业(集团)经营管理较规范,自有实验室能力基本能覆盖乘用车产品准入的主要检验项目,试行范围暂考虑乘用车产品。未来可能根据政策运行情况推广至商用车领域。


二是选取一般安全检验项目先行先试。对于主动安全、被动安全等项目,仍需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未来将根据实施效果和产业发展动态调整。




推动自我检验是否意味着未来将逐步降低产品检验标准?

此次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是对新型检验检测管理模式的探索,并非降低产品检验标准,所有产品仍需按照《公告》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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