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10月9日,紫帽镇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紫帽镇洋店村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紫帽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10月9日,紫帽镇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紫帽镇洋店村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紫帽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10月10日,紫帽镇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紫帽镇浯垵村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紫帽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
9月13日,紫帽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住宅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紫帽镇洋店村某物业存在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紫帽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月12日,紫帽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紫帽镇园坂村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紫帽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编辑:黄世杰
负责:苏良杰
审核:黄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