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涟水开始严查!

民生   2024-09-06 23:09   江苏  

广大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即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了解文明养犬规定,学习文明养犬知识,规范养犬行为。

1.对遛狗不牵绳,养犬人不在现场的,视为无主犬,一律收容;

2.对未牵绳的犬只,养犬人在现场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3.对发现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一律收容;

4.对未牵绳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5.对遛狗不牵绳,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对散养犬视为无主犬,一律收容;

7.对不清理粪便,携犬进入医院、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据《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处罚;

8.在行动过程中,阻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市民朋友们,爱犬护犬是您的权利,依法文明养犬是您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衷心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带头做一名文明自律的养犬人,共同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携手共建安全和谐宜居的美好家园!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或者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涟水县公安局

2024年9月5日

-END -

来源:涟水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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