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办法

文摘   2025-02-08 00:01   福建  

省林业局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体林地

承包流转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林发〔2025〕2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与发包方签订的协议文书。

集体林地流转合同是指集体林地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合资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签订的协议文书。

第三条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制定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市(州)、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乡(镇)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引导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承包、流转合同。

第四条  签订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保护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明确承包林地的界址、面积等情况。

第五条  签订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本规范;

(二)内容合法;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承包集体林地,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四至、宗地界址界限、宗地图、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林地的用途;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第七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林地的;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四)林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五)承包林地被部分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征收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一)承包方消亡的;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林地的;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四)承包林地被全部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承包林地全部被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或征收、承包方消亡,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提交原承包合同,并根据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整承包林地。承包期届满时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

非经农户自愿,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进城落户为由解除林地承包关系,或者以解除林地承包关系为条件限制农民进城落户。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林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林地上投入而提高林地生产能力的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交回承包林地的补偿费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承包林地的经营权。

承包方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发包方备案,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  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林地,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鼓励林地受让方以公允的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在签订流转合同中,应注明流转期结束后对流转林地上林木的处置方式,保障能维持正常的林地生产经营。

流转期五年(含)以上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条  流转林地经营权,承包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坐落、四至、面积及宗地图、林种、主要树种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林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七)合同有效期内林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流转合同期满后对流转林地上林木及其他附属物的处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六条  流转林地经营权时,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也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约定内容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七条  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林地经营权受让方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条款中明确同意可以再流转或者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可以视为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鼓励当事人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依法成立的交易机构流转林地经营权。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权流转交易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林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从事林权流转服务的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引导林地经营权受让方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现代林业。

对集体林地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数较多的流转项目,乡(镇)林业部门要主动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条 省林业局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林权综合监管系统,推动林权综合监管系统与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云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推动实现林权流转信息、合同管理和林权登记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市(州)、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权综合监管系统应用,鼓励利用林权综合监管系统进行林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网签。

未进行网签的林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补录到林权综合监管系统。

第二十一条  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资料,应当纳入林权档案管理。

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部门应当健全林权档案工作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档案完整与安全。

乡(镇)林业部门应当建立集体林权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林地承包、林权流转情况,并对有关文件、资料、合同等进行归档和妥善保管。

发包方应当将集体林地承包、流转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市、区、特区)、乡(镇)应当将集体林地承包、流转纠纷调处纳入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和乡级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

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平安贵州建设体系。

第二十三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集体林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签订、林权档案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贵州省集体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3.贵州省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编号规则

来源:贵州省林业局政府网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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