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02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苏林提复〔2024〕27号
省自然资源厅:
经研究,现对徐玲代表提出的关于合理规划农村土地使用性质,加快乡村振兴发展步伐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一、林地管理的法律政策依据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指出“要以“三调”成果为统一底版,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合理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
二、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根据我省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林草局关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为明确我省林地管理边界,我局于今年年初开展了新一轮林地落界工作,向各市下达了林地保有量指标,要求各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照上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结合各地林情实际, 将林地保有量指标落实到具体的山头地块,编制形成规划基期年林地管理“一张图”数据库,按程序将基期年林地管理“一张图”数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实现“多规融合”,作为开展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监督执法、保护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三、做好调查监测数据衔接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0号)部署要求,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要求各地在年度全省国土变更和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统一的地类认定标准,充分运用档案资源、高清影像、实地举证等多种方式,客观地反映实际地类情况,确保形成可靠的调查监测成果。省林业局将持续督促各地林业部门在年度调查监测过程中,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举证与国土林地不一致图斑,并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类共同认定工作。
江苏省林业局
2024年5月15日
来源:江苏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