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人社局提醒

民生   2024-09-16 19:14   河北  


按照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通知》(衡人社字【2020】156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起,冀州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去世后也有丧葬补助了。  

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补助对象:
冀州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补助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时6个月的基础养老金,目前为906元。
补助办理程序:  
1) 领取待遇的死亡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当月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填写《注销登记表》、《承诺书》(或出具死亡证明),办理丧葬补助金申领手续。
2) 村、乡两级审核无误后在死亡次月15号之前将所有材料上报区城乡居保中心;
3) 区城乡居保中心应在死亡次月办理该人员的养老保险注销手续并结算个人账户及丧葬补助,结算金额会于月底前后发放至继承人提供的社保卡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一)在丧葬补助金制度开始之前去世的城乡居保待遇享受人员;
(二)在丧葬补助金制度开始之前,已丧失国籍或者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因为各种原因延期上报,出现冒领现象且拒不回退冒领待遇的;  
(四)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参照《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 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 号)
(五)按国家规定,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

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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