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进一步完善桃城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22]13号)《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细则》(衡建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支持,因地制宜,公平合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实行业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装条件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桃城区范围内依法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未安装电梯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私人自建住宅除外)。
2.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3.既有住宅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求相关权利业主意见,应当由占有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所在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 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 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征求意见后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实施加装电梯可以在占用面积内,为一层增加无障碍通道面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由业主协商约定的事项。
(三)经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抗震、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且与所在小区或住宅楼环境相协调的设计方案及意见。
(四)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规定。
三、资金筹集
(一)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业主或电梯所有权企业可以将电梯投 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后续支出,资金收入管理使用等事项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二)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或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四、实施程序
(一)确定建设单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小区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申请;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房屋为产权单位管理的,申请人为产权单位。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申请人或被委托组织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应选取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加装电梯工程。
申请人应当审慎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业主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递交虚假申请资料等行为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认定或发生其他损害后果的由申请人、业主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签订协议、确定初步方案。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加装电梯的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的电梯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三)社区登记、方案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向小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登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建设单位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对以下材料(附件1)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愿征询表、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征询表。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愿表决结果。
3.经表决同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初步方案。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
公示期满后,若无相关业主实名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对公示是否符合要求、公示期是否完成、业主身份证明与不动产权是否一致等进行核实,由辖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意见。
公示期间有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业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实名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意见及理由,辖区居委会通知建设单位与持有异议的业主协商,未协商或协商意见不一致的,辖区居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于10日内形成调解结果;一方拒绝辖区居委会进行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辖区居委会应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调解,并于10日内形成调解结果,辖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并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相关业主拒绝街道及辖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最终均应当服从司法裁判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残疾人、失能人员、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在调解时予以优先照顾,充分考虑三种特殊人员的便利需求,尽量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四)进行专项设计并审查。建设单位(申请人或被委托组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研究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周边通行等功能,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2.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经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项目确实可行并经申请人认可后,可接续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3.总平面定位图及效果图。总平面定位图要明确标明电梯 高度、电梯外轮廓线、距外墙尺寸、建筑退距、间距等数据。临城市道路或城市绿地一侧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不得突出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专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不得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
(五)条件审核及联合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协调后达成一致或经法律途径出具结果后的,建设单位向桃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1.加装电梯申请书。
2.建设单位身份证明文件。业主委托建设单位的文书和建设单位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为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建设单位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代表身份证明)。
3.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盖章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愿征询表、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征询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愿表决结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并附有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等)。
4.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盖章确认的公示情况记录(附公示照片)、收到的异议材料和调解情况记录,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提供司法裁判结果(有异议时提供)。
5.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6.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7.由拟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意见。
8.由拟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满足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说明。
9.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10.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11.加装电梯相关合同等其他相应资料。
桃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加装电梯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桃城区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桃城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桃城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燃气、水务等管线专营单位对加装电梯资料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桃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反馈书面意见。经审查具备加装电梯可行性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否则,建设单位应停止相关工作或调整实施方案。
(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联合审查通过后,设计文件较前期公示内容无较大变动的,由桃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依据条件审核及联合审查结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类)。
若设计文件未通过各部门联合审查,需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提交进行联合审查,通过联合审查的最终设计文件较前期公示内容如有较大变动,应对设计文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项目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开工建设。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七)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对符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桃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告知。对于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我省规定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可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开工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安监站,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告知承诺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工程开工备案表》及备案表要求的相关资料(附件3),即可作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
未书面告知的,区住建局发现后将对工程进行停工,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报告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和验收。
(八)施工过程监管及验收。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委托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土建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涉及天然气管道的加装电梯工程必须经燃气经营单位认可,施工过程中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旁站并通知燃气经营单位进行旁站监督。
桃城区住建局负责电梯土建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1.土建施工监管及验收。电梯基坑和钢结构基础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通知桃城区住建局质监安监站,质监安监站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监督抽查。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提前3天通知桃城区住建局质监安监站参与验收监督。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桃城区住建局质监安监站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档案全部移交后,桃城区住建局出具土建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2.电梯安全监管及验收。电梯安装单位持桃城区住建局出具的土建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办理电梯施工告知,并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检验要求的,方可进行后续检验,电梯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监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经监督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发现的问题和检验意见。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3.规划验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投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增设电梯的位置、面积及连廊尺寸等按照审批时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纸进行现场验核,并邀请桃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参加。桃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应当做好现场规划核实,发现与施工图内容不符的,应当移交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任何人员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现场验核后,电梯投入使用前,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桃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桃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
五、政策措施
(一)明确政策。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第4.0.9条款“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的规定;日照情况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出具规划意见的行政审批审核内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突出部分不再按照建筑整体校核间距、退距等指标。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应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计算。
(二)优化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和落实,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指南,明示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数据和政务服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职能科室及联系人,建立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领导小组。
(三)健全管理。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实施方案》出台后顺利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应急预案,稳妥处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稳定风险。
(四)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加装电梯申请人应落实电梯 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 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五)加强违规建设的执法力度。由综合执法局指导,四办一乡执行,对管辖区域内违规加装电梯行为进行监管。本方案实施后,对未经过审批违规进行加装电梯施工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及安装单位,区住建局、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自规分局、市监分局除依据部门职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由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及安装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布。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执行中,如上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实施方案》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