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第一现场 消息,刘女士出生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父母从小就偏爱弟弟。毕业后刘女士拥有不错的事业,也顺利结婚生子,然而却突遭意外不幸身亡。她的丈夫李先生处理完丧葬事宜后,竟收到岳父岳母的起诉状,要求分割刘女士的遗产,这里面还包括李先生从自己父母那里继承得来的一处房子。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的遗产包含丈夫李先生从其父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该房产中的一半份额属于刘女士,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李先生继承28%份额,其余三人(刘女士儿子、刘女士父母)各继承24%份额。
拿到判决书的李先生悔恨不已,自己既失去了爱人,又没能守住父母留下的财产。后来李先生选择订立遗嘱,将财产指定为孩子的个人财产,另外在遗嘱中还为孩子指定了自己最信任的妹妹作为监护人,在孩子成年之前代替自己守护孩子的财产和生活。
为什么法院会判决支持?请看法律人如何解读: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小法官漫谈 分析认为,法院判决没啥问题,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除非被继承人指定归继承人个人所有,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女婿继承的父母的房产,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每人享有一半的份额。妻子去世后,妻子的那一半作为遗产继承,本来是四个继承人每人25%,但法院考虑到李先生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故适当予以多分。最终判决由李先生继承28%,其他三名继承人各继承24%。这是一半中的比例,并不是大家认为的整套房子的比例。
如果从整套房子来算,实际上是李先生继承了64%,岳父母加起来继承了24%,李先生儿子继承了12%。
所以,如果不想自己的遗产将来被其他人继承,最好立遗嘱写清楚,只归自己的子女一方所有。
可见,财富传承普法教育任重而道远啊!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未指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赠与而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意味着假定我们举例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的前提下,如果你的父母没有提前写明遗嘱或者赠与协议等文书,指明他们的财产在百年之后归子女一方个人所有,那么他们的遗产就等于是留给了你与配偶,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的配偶当然有权利可以要求分割。
这也就是为什么本案中刘女士的父母可以要求继承的前提,因为李先生从自己父母处继承的遗产并未明确指定由李先生一个人所有,那么就属于刘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去世后,作为刘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刘女士父母自然可以主张继承。
一声叹息!
其实这个案例的惨痛教训本来完全可以避免,只要稍作准备,提前规划好李先生父母财富的指定传承,或者刘女士也有相应的财富传承方案(当然,本案中如果从有利于娘家的角度考虑,我估计刘女士也不会提前立个遗嘱说自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她父母无关),可能李先生就可以避免自己父母的遗产反而被岳父岳母“继承”的财产损失……
依据《民法典》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明确表示遗产只由一方继承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也就意味着,只要李先生父母身前立有遗嘱或者赠与协议,明确写明他们百年后的财产属于李先生一个人继承的遗产,“与其配偶无关”(这六个字我在讲座中不知道强调了多少遍了),那么李先生继承父母的遗产就只会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刘女士,自然也无法作为遗产由刘女士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岳父岳母再进行继承了。
遗憾的是,我国大部分传统父母还停留在对遗嘱或者财富传承有所忌惮的认知层面,不愿提前规划身后之事。但是我们传统的“咱爸咱妈”明明又是儿女心特别重的一代人,中国父母所有的生活重心可谓都在子女身上为什么不提前规划把自己辛苦一辈子积攒的财富都指定留给自己亲生子女呢?这种“不管不问”身后事的做法与他们“可以为子女付出所有”的儿女心明明就是相悖的……无法理解。
所以,如果真的为子女好,鉴于现代婚姻如此不稳定的前提下,请“咱爸咱妈”提前联系专业人士进行财富传承的法律及金融财产规划,以此为戒。
因为女儿没有立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她的父母也就是本案中的岳父母确实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她的子女、配偶一起平均分割她留下的遗产。
简单来讲:
老公的父母先行去世了,夫妻双方继承了老公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子。大家要注意,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夫妻一方的父母去世后,这方父母的遗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变成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大家要记住这个法律要点。
再接着,老婆也突遭意外,不幸去世。
在这个时候,老婆的父母,即这个男的岳父岳母,有权继承其老婆的遗产。而在他老婆的遗产中,则包含了他老婆之前继承的老公父母去世时,遗留下来的房产。
法律逻辑不复杂。虽然从新闻报道逻辑角度来看,这件事有些离奇,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常规操作。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的话,便是这样一层层推导下来,没有什么问题。
婚姻制度的底层法律逻辑是,共同财产制。
只要没有特别约定、特别说明,除了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形以外,在其他情况下,夫妻一方在结婚期间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内,没有界限,没有明确权责之分,就是简单的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现代婚姻制度的发明和基石。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没有界限、没有明确权责之分的共同财产制,也是很多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底层根源。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京城大状何法师 实际情况确实存在,所以订立遗嘱的行为不要忽视,不要特别介意这个行为,觉得订立遗嘱是一种不详的行为,存在忌讳,但后续带来的结果确实可能会超出你的想象。
(引用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998267)
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去世后的遗产分割问题,一直是复杂又引人关注的一件事儿。
随着人们财富积累日渐丰厚,资产种类纷繁复杂,财富传承的难题也随之突出,一旦处理不好甚至会引发家庭纠纷。
因此,姜律师梳理了在遗产继承方面常见的法律常识,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设定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数份存在冲突的遗嘱,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判断遗嘱的效力需要审查以下内容:
民事主体的资格、遗嘱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等要素。此外,如果遗嘱没有为胎儿或者无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保留份额的,则相应部分也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不一定。
(1)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 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嘱继承和遗赠都是被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其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财产,但二者具有以下区别:
主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只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任何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
未作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若未明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若未明示接受遗赠,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即接受继承无须明示的意思表示,而接受遗赠必须通过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实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类行为做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关于继承人是否符合“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述第1项或者第2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前述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以下这三类人不可以: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不一定。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当父母双亡,祖父母健在的话,独生子女就与祖父、祖母平均分配遗产;若祖父母之后去世了,之前继承的遗产则由其子女继承,该独生子女就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了。
可以。
《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该条仅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此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等)可以代位继承相应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原则上,“儿媳”与“女婿”作为姻亲,并不能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知,“儿媳”或者“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有二:
其一,必须是“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如其配偶尚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其二,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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