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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的公租房怎么申请
小编这就给大家带来申请指南
还有新就业人员的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一起来看看吧!
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指政府筹集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指符合条件的群体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创业人员;
公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
1.城镇居民家庭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也可申请。(滨海区、峡山区、综合保税区无年龄限制)
奎文区需要名下无机动车、无工商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登记;坊子区、寒亭区需要名下无运营车辆、无工商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登记。
2.新就业人员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私有住房;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未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峡山区无婚姻要求、无收入要求、无养老保险要求;奎文区需要名下无机动车、无工商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登记;坊子区、寒亭区需要名下无运营车辆、无工商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登记。
3.外来务工人员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私有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峡山区无婚姻要求、无收入要求、无养老保险要求;奎文区需要名下无机动车、无工商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登记;潍城区需要连续缴纳公积金1年以上。
4.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
无私有住房;在潍坊市区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门头房、写字间等商业用房)或在潍坊市区开办企业。(奎文区暂无此保障类型)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名下无机动车、无工商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登记。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无私有住房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也可申请租赁补贴。
低收入标准线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住房困难标准线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半。
1.租赁补贴: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经济区、峡山区、综合保税区常态化受理;奎文区、潍城区、滨海区每季度首月1-15日受理申请。
2.实物配租: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经济区、峡山区、滨海区、综合保税区报名常态化受理,潍城区每季度首月1-15日受理申请。
线上申请入口:“爱山东”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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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
审查程序为:
1.租赁补贴: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最后在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2.实物配租: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区保障部门组织分配,并在媒体公示。(市直公租房由各区保障部门提报申请名单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市级保障部门组织分配,分配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
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后组织分配,并在媒体公示。(市直公租房由各区保障部门提报申请名单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市级保障部门组织分配,分配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补贴标准如下:
1.实物配租。60平方米以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租金,其他低收入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市场价40%的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外来创业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市场价70%的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计收租金。
2.租赁补贴。户口在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区、经济区、综合保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补贴5.4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区、峡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补贴3.6元。有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保障面积标准计发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提报材料、审查程序与初次申请时相同,保障对象按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标准。
附:市区公租房业务电话及办理地点
(图源: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链接:
https://jsj.weifang.gov.cn/jsdt/gzdt/202401/t20240130_6293016.html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1.2023年5月1日后在潍坊市区首次就业,申请时间与就业登记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2.在潍坊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社保在市区缴纳,工作单位在县(市)的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
3.在潍坊市区无住房登记信息,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专科及以下学历补贴300元/月;本科学历补贴350元/月;硕士研究生补贴400元/月;博士研究生补贴600元/月,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申请人实际承担的房屋租金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补贴。
(一)申请。
申请人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市区新就业人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向工作单位所在区住建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社保证明;
2.住房查询证明;
3.学历证书;
4.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
5.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产权人银行账号、产权人身份证;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7.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入职证明或录用文件)。
(二)初审。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每季度末月1-10日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所在区住建部门(本政策首次申报时间为7月1-10日)。
(三)确认。
区住建部门自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汇总申请材料,分别发区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人社部门负责审查新就业登记、社保缴纳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婚姻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审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区住建部门。
(四)公示。
通过联合审查的人员由区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保障;未通过审查的人员,反馈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申报单位反馈申请人。
(五)发放。
由各区(开发区)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月审核材料(本政策首次审核时间为7月份),于每季度首月发放上季度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产权人)银行账号。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补贴核发工作。
1.每年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区住建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和动态复核,其中,房产复核每年不少于1次。对复核通过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规定或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自区住建部门认定不符合保障资格的当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2.因跨区变换工作单位的,经新工作单位提报所在区住建部门审核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保障时间累加计算。更换工作单位未及时提交复核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保障资格。
3.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4.已享受人才购房(租房)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等人员不享受此政策。
5.已租赁公租房和人才公寓的人员,应在补贴申请前退出实物保障。
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纳入新就业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家庭,可按照原《关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
附件:
1.潍坊市区新就业人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各区咨询电话及办理地点
(上下滑动查看)
(图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http://www.weifang.gov.cn/ywdt/bmdt/202306/t20230626_6214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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