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电动自行车的小伙伴
一定要注意啦!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
修订后正式对外发布
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
要求电动自行车
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强化了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要求;
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
增加了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等要求;
完善了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
提升了制动性能要求;
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kg提升到63kg;
新增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
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
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
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鼓励安装后视镜;
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新标准实施后,将降低火灾事故隐患和危害,减少交通事故风险,有效防范非法改装,提升车辆整体安全性能,更好满足消费者日常使用需求。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全文大家可以在【潍坊本地宝】后台回复【电动车】查看
图源:摄图网_500060949
2024年12月31日标准发布,企业即可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尽快投放市场。
新标准设置了8个月的生产过渡期:
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
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
新标准额外给予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此外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规范
已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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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关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定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实行明码标价,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手机应用小程序、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发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及电费金额、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充电服务费,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引导群众户外充电,保障用电安全。街道、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要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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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价费分离和有关电价政策
全省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关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定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居民住宅小区内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划分、电价标准参照“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实行明码标价,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手机应用小程序、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发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及电费金额、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积极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充电服务费,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引导群众户外充电,保障用电安全。街道、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要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支持建设一批充电设施,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
维,对居民减收或免收充电服务费。
(二)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三)鼓励街道、居(村)委会通过“竞价”等方式为居民小区集中引入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发挥规模效益,最大限度降低充电服务费。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不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四)鼓励居(村)委会作为中间协调方,组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三方运营合作协议,防止因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影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利益。运营合作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长期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优惠措施等方式,引导业主更好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实现“一举三得”(降低充电费用、保障用电安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五)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四、加快充电设施改造进度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一)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引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主动让利;对当地充电运营单位,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政策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
(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通过发放“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及时抓好政策宣传引导,并通过街道、居(村)委会将政策宣传到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运营单位,积极总结推广有效降低充电费用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政策原文:
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4/11/1/art_91687_10450200.html
还有小伙伴询问
2025年还有“以旧换新”补贴吗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了
《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所以今年大概率也有“以旧换新”补贴的
朋友们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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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发布,潍坊本地宝综合
▌编辑:稚子(张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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