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提高行政复议首选率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工作措施的通知
洪府办发〔2024〕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切实提高行政复议首选率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工作措施》已经202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切实提高行政复议首选率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工作措施
为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吸纳能力,提升行政复议首选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一、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
1.公布行政复议渠道。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或官方媒体公布管辖本区域、本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咨询电话和网上申请渠道,并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2.规范行政文书告知。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予许可等行政决定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行政决定文书中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应当告知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各级行政机关逐步实现在行政决定文书中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二维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对现行行政决定文书文本进行全面清查,对没有准确、完整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抓紧修改完善。
二、拓宽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3.增设行政复议受理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等场所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咨询、接收和转交等工作。
4.巩固行政复议联系点。已经在工商联、商会、工业园区设立行政复议联系点的,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宣传,将涉市场主体行政争议导入行政复议渠道。
5.优化行政复议代办点。县区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布局乡镇(街道)司法所行政复议代办点,健全运行机制,加强专业人员配备,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家门口”式服务。
6.设立行政复议转送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服务大厅等对外窗口设立行政复议转送点。申请人通过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代收申请材料并于2个工作日内径送行政复议机构。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先行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径送行政复议机构。
7.拓宽行政复议网上办。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开通“赣服通”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渠道,融合法治护企“法码同行”一键复议功能,实现市、县两级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服务全覆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全市统一的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并逐步推广应用。市政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推动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共享,为实现行政复议“一网通办”提供云、网技术支撑。
三、优化行政复议受理程序
8.坚持“立收立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审查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9.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审查标准,不得区别对待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一律受理。
10.提倡“存疑先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最大程度保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对一时难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先行受理。
11.深化“容缺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部分申请材料欠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经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先行受理。申请人未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能够获取或者行政机关已经掌握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构予以补充完善。
四、落实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12.搭建多元化调解平台。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坚持“应调尽调、收案先调”的原则,依托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办公室平台和府院联席、府检联动机制,统筹调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专门调解等行政争议化解资源和力量,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开展调解。
13.推行全过程调解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将调解工作贯穿到行政复议办理全过程,积极探索建立案件受理前调解工作机制。审理期间要充分利用听证会、听取意见、调解会等开展诉求沟通、法理辨析、情绪疏导,提出或者指导形成调解和解方案,积极促使各方意见达成一致。对事关申请人重大利益的调解方案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论证。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要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避免久调不决。
14.建立随驻式调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落实主体责任,负责人、法制审核人员、执法人员积极参与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的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活动。行政机关可以依托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或成立本部门的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等方式,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确保案件随来随调。
五、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效能
15.严格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案件繁简分流、调查取证、听取意见、听证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等各项新举措、新要求,公正、公开、高效开展案件审理。依法高质量办理涉行政协议、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等新型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16.强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手段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作用,通过行政复议倒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问题。推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法治督察与政府督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协作机制,提升行政复议监督的实效性。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4〕7号)的规定,确保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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